婚后出售婚前房產,再購買房產的產權歸屬?
今天與大家分享的主題是婚后出售婚前的房產,再購買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日常生活中婚前買房婚后換房的情況非常的普遍,但是很多人都沒有財產隔離的意識,婚前婚后使用同一個銀行賬戶,這樣就特別容易發生財產混同,一旦打起離婚官司,很有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我們就辦過這樣一個案子,小王用打拼十年的積蓄買了一套房子,后來經人介紹認識了小麗,倆人很談得來,沒過多久就結婚了,婚后倆人一直住在男方小王婚前買的這套房子當中。過了兩年,小麗提出想換個大房子,小王也覺得現在的房價比較合適。于是,他們就把自己婚前的那套房子賣了,價值是二百萬,又添了六十萬,換了個大點的房子,而且把這套房子登記在了自己和小麗兩個人的名下。
但好景不長,兩人婚后生活的并不愉快,到了第三年的時候,小麗提出了離婚,并要分割婚后購買的這套房子。
于是問題就出現了,小王覺得這套房子是賣了自己婚前房產的錢,再加上了自己婚前存款買的,全是他婚前個人的財產,跟小麗沒有任何的關系,所以不同意分割,于是找到我們幫他打這個官司。
這個案件有兩個難點,個難點是婚后買這套房子的錢到底是小王個人的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個難點是房本上寫了小麗的名字,對分房有什么影響。
有人可能會問了,小王的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當然是他個人的財產,但是他在婚后把房子賣了變成了錢,還是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嗎?
接下來我們先來看個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根據《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條項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無論是什么形式房子、存款,還是賣了房子變現的錢,都還是個人的財產,形式上的變化并不影響作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
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有沒有做好財產的隔離,如果小王在出售婚前房產時單獨開了一張銀行卡,把賣房的二百萬打進這個賬戶里,然后再用這個賬戶里的二百萬塊錢買婚后這套房產,那么這二百萬就是他個人的婚前財產。
但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很少有人會有這樣的意識,把婚前的存款與婚后的存款隔離開,一旦發生了混同就很難證明了。不幸的是本案中的小王沒有這樣的意識,他把賣房的錢直接打進了自己平時使用的銀行賬戶,沒有進行隔離,從銀行賬戶的流水來看,有多筆打進和轉出的記錄,沒有辦法證明再買房的這個錢是他之前賣房的錢,還是婚后的收入,這一點對他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好在買房時添的這六十萬是從他的一個定期賬戶支出的,這個賬戶是在婚前開設,婚后沒有使用過,買房的時候正好到期了直接從這個賬戶打的錢,而且在轉賬的時候備注了購房款。通過這樣一個證據鏈,證明了這六十萬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
關于第二個難點,即便證明了這六十萬是小王個人的婚前財產,但是房本上也登記了小麗的名字,對分房有什么影響呢?
如果說能夠證明全部是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房產,而且只登記在了自己一人名下,那么這套婚后購買的房產就是典型的個人婚前財產的轉化,仍然是個人財產。但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它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了,也就是說登記名字的這個行為可能直接改變房子的產權歸屬。如果房本上明確了份額,那么就按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明確份額,一般是雙方平均分割。當然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法官也會考慮購房款的來源是婚前財產這個因素,對分割比例有所考慮。
回到我們這個案子里,雖然說房本上有兩個人的名字,但因為我們證明了購房款中有六十萬是小王的個人婚前財產,于是向法院爭取給小王多分了一些。
終法院也支持了我們的主張,判決小王占該房屋的70%的份額,小麗占30%,也許這二百六十萬真的是小王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因為沒有做好隔離,無法證明這是一個法律事實,而且因為房本上登記了小麗的名字,對分割房子有很大的影響,好在我們為小王爭取到了大部分的房產份額。
在這里我們要提醒大家,在處理婚前不動產或者是婚前大額存款的時候,好不要婚前婚后用一個賬號,很容易混同,另外也建議大家在進行每一筆交易的時候,備注清楚這一筆錢的使用目的,即便不能據此認定就是這個使用目的,也有利于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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