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財產如何分配?
一、老人去世后財產如何分配?
如果老人留有有效遺囑,則按他的遺囑執行。若沒有留有遺囑,由他的順序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沒有順序繼承人或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的,由去世老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公民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老二若是先于“老人”去世‘ ,則由老二的子女代位繼承老二應繼承的份額;若老二后于“老人”去世,則老二應繼承的份額,由老二的繼承人繼承老二應繼承的份額,這叫“轉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的不同點在于,轉繼承不限于“老二”的子女,而是由老二的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后所立的遺囑為準?!?/p>
綜合上面所說的,老人去世之后那么就會意味著老人的財產會拿來給子女們分配,而對于分配的情況就要取決于老人生前是如何來進行做的,只要有遺囑那么我們就應該要按老人的意愿來進行,所以,財產的分配一定要有友的協商,這樣才能維持好大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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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老人遺產共同財產分配問題?
遺產繼承順序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標準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不盡扶養義務;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對老人的財產分配問題,首先需要看老人是否有沒有立遺囑,如果立有遺囑的話,那么就根據遺囑上的內容來進行分配,如果未立有遺囑就按照遺囑法中順序來進行分配,配偶、子女來進行財產的有序分配,避免出現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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