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
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按照平分執行的。
1、根據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分割是以離婚為目的的。不離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財產。但是,由于的增加,一些有的人將夫妻財產贈送給心儀的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解決了這一難題,規定有以上行為的,可以起訴分割夫妻財產而不用離婚。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夫妻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各自主張所有權,但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競價,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
離婚時共有財產的分割,是遵循離婚在先的,如果是僅僅財產的分割,那么是不允許的。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首先是要對雙方個人財產的區分,個人的財產是不用進行分割的。然后再是 共同財產 的分割,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則需要結合婚前和婚后的實際財產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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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我跟老婆生活有五年了,只是一直沒有孩子。我每天的壓力也很大,家里一直讓要孩子。就是懷不起,因為這個事老婆要跟我離婚。我想問下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啊?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于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著鼓勵搞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法律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么,即何為無過錯?這里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為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為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為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為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并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
4.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于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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