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可以增加或減少嗎?
我們曾經承辦過這樣一個案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男方每月支付一萬二的撫養費,男方為了能盡快離婚,于是便答應了這個數額,但是后來男方工作調動,收入降低,現任妻子又面臨生產,于是便想降低撫養費數額。男方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嗎?那么,撫養費可以增加或減少嗎?法律上對于撫養費的變更又是怎么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撫養子女是一個長期的事情,在這期間,社會環境、物價、雙方的工作等因素都可能發生巨大的變化,舉個例子,如果雙方在十年前離婚,那個時候物價水平不高,孩子花銷也不算大,一個月幾百或一千的撫養費也許就足夠了,但這個數額放到現在,卻遠不能滿足孩子的生活所需,那么撫養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承擔巨大的壓力。又或者像我們開始所說的這個案例,初男方答應一萬二的撫養費,一是為了縮短雙方扯皮的時間,盡快離婚,二是自己當時確實也能負擔得起,但是后來男方工作調動,家庭生活也發生了變化,如果再讓他按照約定的數額去支付撫養費,已經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圍。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是否允許調整撫養費數額呢?
撫養費的變更主要分為增加和減少兩種情況。其中,增加撫養費是以子女的名義提出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原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是子女存在患病、上學等原因,導致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他的實際需要,三是存在一些其他的合理原因,比如物價上漲、生活成本增加等,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減少撫養費是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提出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存在經濟困難等情況,無法負擔當前的撫養費,二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子女的繼父母也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
但需要注意的是,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與增加撫養費相比,減少撫養費的要求更加嚴格,而且在請求減少撫養費的事由消失后,子女仍然有權要恢復原定的給付數額,這也是為了防止一方借著減少撫養費的事由來逃避履行撫養義務。
撫養費數額是可以改變的,但父母對子女的愛應該是永恒不變的,即便婚姻不再,但撫養孩子依然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在涉及孩子的問題上,父母雙方應當盡量溝通協商,既考慮支付能力也同時滿足孩子的日常開支需求,共同為孩子營造物質和精神雙贏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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