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遭遇“家庭協議”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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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親去世后,關于遺產的爭奪,引發了一場家庭“戰爭”。老人在世時,曾與子女定下一份“家庭協議”,表示將房產留給大兒子,并由其負責老人的贍養。但這之后,老人由于不滿意大兒子對他的照顧,又留下了一份遺囑,愿意把房產留給其他3個子女。就這樣,在老人去世后,這套房子就變成了爭奪的焦點,4個子女鬧上法庭。
法庭上,大兒子認為,根據那份家庭協議,他是父親房產的繼承人,而對于那份遺囑,他表示,從來沒有聽說過。其他3名子女則認為,雖然有過一份家庭協議,但是由于大哥沒有根據協議內容照顧好父親,所以,父親才又立了一份遺囑,取消了大哥繼承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應該以遺囑為準。
法院認定,老人是爭議房產的產權人,也就說,老人有處置房產的權利。同時查明,老人訂立的遺囑是經過公證的,真實有效。后經法院調解,幾名子女達成協議,房產由老人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三人向大哥補貼5萬元。
針對該案,法官解釋說,老人和子女先前訂立的那份家庭協議,其實也相當于一份遺囑,因為它規定了老人的遺產怎么處置。按照法律規定,前后多次立下遺囑的,以后一份為準。而且,后一份遺囑進行了公證,法律效力更強。如果本案的雙方當事人不同意法院調解,經法院判決的話,會以后一份遺囑為準。但法官同時認為,調解結果有利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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