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中子女撫養權爭議的是與非
來源 | 中國家事審判改革與探索
日前,記者在福建省廈門市法院采訪發現:近年來,廈門市兩級法院審理的跨國離婚案件不在少數,其中關于“跨國子女”撫養權問題是此類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亦是審判實踐的難題。
幾經變更的撫養權
小祥是美國人保羅和阿秀的婚生子。小祥8歲時保羅和阿秀協議離婚,根據雙方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小祥由保羅撫養,雙方未約定撫養費。
5年后,阿秀以保羅脾氣暴躁、經常虐待小祥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祥隨自己生活,保羅按月支付撫養費。法院綜合考慮該案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后,支持了阿秀的訴求。
誰知該案結案后僅僅3個月,阿秀一紙訴狀再次將保羅訴上法庭,要求再次變更撫養權。原來,小祥在隨阿秀共同生活的3個月里,在學習和生活方面都表現出不適應,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由于阿秀沒有固定工作,租賃的房屋居住條件較差,小祥隨其生活居無定所,一時間難以適應。針對這種情況,保羅應訴后表示同意小祥隨其共同生活,法院綜合考慮了保羅和阿秀的撫養能力,從有利于小祥生活學習的角度出發,判令小祥由保羅撫養。
■法官提示
撫養人可視子女狀況調整
廈門中院民一庭法官鄭承茂在談及此案時分析,雖然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幾經訴訟變更,頗費周折,但“一切為了孩子”的核心思想始終貫穿于離婚案件的審判始終。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隨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綜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狀態作出優的判斷。這意味著,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的前提下,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些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可以隨時調整,這一點在跨國婚姻的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糾紛中尤為重要。
非婚生子的尷尬
明先生是臺灣地區居民,在臺灣地區已有家庭,與妻子育有一子。自1996年起,明先生與阿嵐在廈門同居,一晃就是10年。沒有婚姻的同居生活不可謂不尷尬,尤其在阿嵐2008年3月懷孕后。無奈之下,阿嵐于2008年4月與黃先生結為夫婦,但閃婚5個月后兩人又閃離。2008年11月,恢復單身的阿嵐誕下小豪,《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的父親為明先生。
小豪4歲時,明先生與原配妻子在臺灣地區離婚,旋即與阿嵐登記結婚。然而因小豪不是明先生的婚生子,小豪無法辦理回臺灣居住的相關手續,為此,阿嵐代理小豪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小豪系明先生的親生兒子。
為了證明小豪和明先生的關系,小豪、阿嵐和明先生在司法鑒定所進行親權鑒定,該所作出“支持明先生、阿嵐和小豪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的鑒定意見,各方均對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法院終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當事人的陳述,確認明先生系小豪的生身父親。
■法官提示
身份關系對“跨國子女”關系重大
關于本案的焦點和特殊性,廈門中院民一庭法官紀賜進提醒,在實際生活中,一些我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規定,只有確認子女屬父母在法定婚姻下所生育才可以辦理父母所在國或地區的明,因此,確認跨法域的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關系是維護此類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前提。本案的當事人小豪因非婚生子的尷尬身份而無法辦理回臺灣居住的手續,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小豪和明先生的親子關系顯得至關重要。有關這個問題,既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考慮婚姻的締結形態,也要借助科學手段。
被拒絕的豪門生活
香港居民是某跨國公司華南區域的總監,年收入超過100萬港幣,自有住宅地處香港繁華地段,居住條件優越。2007年,與大陸居民萱萱生育非婚生女小秋,由萱萱獨立在廣州撫養。
小秋5歲時,提起訴訟,主張萱萱目前無業,僅靠房租為生,由男方撫養小秋更為合適,要求法院判決小秋由其攜帶撫養,萱萱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盡管的陳述屬實,但他工作任務繁重,常年出差,且其與妻子已經育有一子一女,妻兒均常年居住國外,可謂心有余而力不足。
相反,萱萱自小秋出生后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小秋,與小秋朝夕相處,在她的撫養下,小秋的社交和學習生活豐富多彩,表現健康愉快。雖然萱萱目前無業,但是由于她有三處房產,每月租金也有近4萬元,除去每月房貸兩萬元,剩余的收入亦足以負擔兩人在廣州的日常生活。
經過仔細權衡考量,法院認為小秋現階段的生活愉快安穩,倘若安排她到香港生活,需要做出多方面的適應,包括認識新的家人,適應新的飲食、起居和管教模式,這對從未想過自己需要離開萱萱生活的年幼的小秋而言并不合適。終法院駁回了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撫養權確認需多種因素平衡
廈門中院民三庭法官陳璟向記者分析,跨國跨地區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不僅要考慮其生身父母的經濟條件,更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心智成長,這才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本。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相對熟悉的社交環境和相對固定的語言環境,對于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義重大,相反,突如其來的新家人、完全陌生的居住環境和較為生疏的語言環境對幼小心靈的沖擊不言而喻。撫養權何去何從,不是簡單的經濟條件的較量,而是經濟、時間、情感等多種因素的平衡。從這個角度講,家資萬貫誠誘人,朝夕相伴更珍貴。
頻出的“搶孩風波”
美國人大衛和中國人瀟瀟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破裂,雙方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約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前兩個孩子由瀟瀟撫養,大衛每月支付5000元撫養費,2013年5月15日后的撫養問題由雙方另行協商。
離婚后,大衛從未支付子女的撫養費,2013年5月15日更是擅自將女兒露露從學校帶走。由于大衛常年出差,他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經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寫字樓中,露露被帶走后也沒有再上學,對此大衛的解釋是露露是美國國籍,美國的法律并未強制孩子到學校接受教育。無奈之下,瀟瀟只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將兩個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露露的經常居住地在國內,依法應適用我國法律。根據我國法律,子女撫養問題要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大衛作為父親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撫養費義務,可見他撫養子女的態度消極,他將露露帶走后拒絕告訴瀟瀟有關露露的下落,也沒有讓露露到學校接受教育,已經影響了露露的學習和生活,侵犯了露露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有利于露露成長的角度考量,法院終判決兩個孩子由瀟瀟撫養。
■法官提示
子女在定居國受教育權應保護
關于涉外撫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廈門中院民一庭法官莊偉平分析,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由于美國法律未規定義務教育,本案的美籍當事人將婚生女從學校擅自帶走并拒絕送其返回學校,顯然不利于婚生女的成長,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本案選擇了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法官提示,跨國婚姻結束后,要保護未成年子女在定居國受教育的權利。對于進入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離異父母要依法給予孩子一個穩定受教育的環境,隨意改變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環境、隨意改變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連線法官
涉外離婚撫養權爭議的“四難”情形
在采訪中,廈門中院民一庭庭長劉友國介紹,涉外離婚案件中關于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存在四個難點問題,這些問題成為此類案件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障礙。
是法院傳票送達難。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往往存在國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國內法院傳票的情形,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當事人不堪訴累。如國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要經過 6個月公告送達期及30天的答辯期,即使國外一方有明確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公約等約定的方式送達,而開庭時間也需定在7個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審理周期長,對于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客觀上加劇了矛盾雙方對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分歧。
第二是確定撫育費數額難。涉外婚姻的夫妻雙方往往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由于不同國家之間生活水準及經濟收入存在較大差異,父母的撫養能力與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而且法院在確定子女撫育費數額時沒有具體可參照的標準,這就大大增加了涉外離婚案件子女獲得應有權益的不確定性。
第三是國外強制執行難。當事人雙方在不同國家,子女撫育費的給付完全依靠雙方的自覺誠信,法院無法采取強制手段。一方面,由于國外財產調查受限,國內一方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對國外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財產提供充分證據,致使在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影響對國內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對于承認、執行其他國家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根本就不承認其他國家的裁判文書,因此國外財產執行希望渺茫,生效判決難以執行。
后是探視權益實現難。由于父女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探視子女的方式存在時間、空間的障礙,而且從經濟上考量,高昂的交通費用也讓跨國間的親子探視成為一件奢侈的事情,絕大多數當事人不可能有支撐其頻繁出國探望孩子的經濟條件,因此很多涉外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對孩子的探視權無法實現,在客觀上導致了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的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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