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前,一方全部出資資購買的房產,如果離婚,這如
在結婚前,一方全部出資資購買的房產,如果離婚,這如何分割呢
2001年張某(男方)曾經是某外企工作的白領,收入頗豐,在婚前自己一次性付全款購買的一套商品房,后來他與陳某(女方)喜結良緣,共同生活了5年,后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也同意,但就房產問題沒有達到一致意見,雙方訴訟至法院,后法院認定此房產是男方張某的個人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進行分割,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其他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
說明:按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同時按高法院司法解釋這樣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我國以前曾有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個人的財產在經過一段時間后可轉化為共同財產,但這樣的規定目前已經廢止,這樣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情況已經不會產生的。因此無論本案中張某夫妻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張某在2001年個人購買的房產仍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有些老年人再婚時其實也涉及類似法律問題,如有的老年人在喪偶后要再婚,但又顧慮自己的房產會因雙方生活一段時間后變成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再面臨分割,其實按前面講的法律原則,這一情況不會出現。
另外,上面講的案件涉及到的是私產房,如果是公產房,則情況可能就不同了。請看另一案例,男方趙某婚前承租了一套公產房,后與女方李某結婚,雙方共同生活了五年,期間因為家庭經濟條件一般也并沒有購買這個房產的產權,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同意離婚,但提出要求獲得此房產的承租權,后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此房產歸女方承租,給男方適當補償。同樣是房產也是婚前獲得的,為什么這個房產在離婚時就分割了,這要詳細分析。這兩個房產的性質不同,前面個案例中張某的房產是私產房,產權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后邊趙某的房產是公產房產權屬于國家所有,趙某獲得的只是這一房產的承租權、居住權。這兩個案件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前一案件適用的是婚姻法,后一案件中適用的是高法院的一個司法解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的承租權雙方可以分割,“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中對于房產的分割,要詳細分割,看似相同的房產,僅是細微的變化,案件的結果就大相徑庭,如果有了這方面的爭議必須仔細小心,否則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如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事先咨詢律師是非常必要的。
關于在結婚前,一方全部出資資購買的房產,如果離婚,這如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家理北京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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