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以下孩子撫養權歸誰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一般歸屬于女方,但雙方達成協議或有什么特殊情況時,也可以判給男方,
離婚時,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第二,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6條及高院在1993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大的,莫過于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確立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應隨女方生活。
十周歲以上,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及社會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確定十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婚姻法確立了應當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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