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債務怎么分配?
現如今,很多處于婚姻生活中的夫妻都會有一些困擾?;楹蟮纳钔拖胂笾杏兴罹?,雖然戀愛的時候兩個人如膠似漆,但是婚后總要共同面對生活瑣事,夫妻之間不再被甜蜜和浪漫填充,還會有各種摩擦和爭吵。所以說,婚姻是需要兩個人共同經營的,經營得好,婚姻就是美滿的,經營的不好,可能怎么看對方都不順眼。長時間處于不幸福的婚姻狀態,就會促使夫妻做出離婚的選擇。
離婚時雙方要對夫妻財產、夫妻債務、子女撫養等進行處理,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分割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但是需要提醒您,只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無論達成任何還債協議,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都不能對抗債權人。但是在償還債權人之后,夫妻雙方可以按照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其外在表現形式要滿足該債務需要夫妻二人的簽字,即便是沒有簽字,債務形成后非舉債方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承認過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認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您可以舉證該筆債務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避免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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