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近有很多朋友來向家理律師事務所來咨詢離婚的問題。如今,離婚在生活中非常常見,我們身邊可能就有離過婚的親戚朋友。婚姻生活中充滿各種可能性,結婚之后不一定能白頭偕老。有些夫妻相當初雖然恩愛幸福,可結婚后相處很久以后卻發現不適合繼續在一起共同生活,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每個人都不同。
當夫妻一方有離婚的打算以后,對方不同意離婚該怎么辦呢?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累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因此,若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您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常需要準備起訴狀、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子女出生證復印件、對方戶口本或居住證明復印件,以上材料各準備三份,前往法院立案。
但需要跟您提示,若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不存在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法官大概率會判決不離婚,您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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