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實進行離婚財產申報可能被處罰
離婚案件處理中的一個難題是雙方可能會隱瞞財產。有的地方法院實行離婚財產申報制度,要求雙方在審判前提交自己的財產清單。如果一方隱瞞財產,但在審判中被發現,他們將失去財產,甚至被罰款。
案例簡介:王某和馮某于1989年登記結婚,1992年生了一個女兒馮某1。他們在婚姻中買了一套位于北京大興的房子。2014年,馮某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理由是夫妻關系破裂。王某不同意離婚。后法院判決不離婚,但雙方分居。2015年,馮某在河北買了一套房子,以自己的名義登記。隨后,2016年,王某起訴馮某離婚。在訴訟中,雙方都簽署了財產申報保證令,以確保如實申報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河北。
雙方主張:王某主張分配河北80%的房屋,因為馮某在申報財產時存在隱瞞和轉移財產的行為。馮主分河北房屋。
法院認為:河北房屋是馮某分居后購買的,一直被馮某使用。王某不知道買這套房子,馮某在一審申報財產時也沒有申報。綜上所述,一方面考慮雙方在申報財產時是否如實申報,另一方面考慮方便當事人使用財產。我院確認王某使用大興房屋,馮某使用河北房屋。
法庭判決:王某使用北京市大興區的婚內房屋;馮某使用河北省的婚內房屋。
律師認為,鑒于離婚財產分割時很難查詢雙方的共同財產,法院一直在實施財產申報制度,但各地法院的實施力度不同。比如北京可能會認定對方隱瞞財產,然后結合各種因素在分割財產時少分。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在綜合考慮后決定將價值較高的大興房屋判給王某。再比如深圳,明確規定不如實申報財產的財產會少分甚至不隱瞞。如果隱瞞情況嚴重或拒絕配合,法院可以處以罰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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