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婚內對共有的房屋、存款進行財產分割,并簽定協議,請問律師,這樣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2020-02-24 18:41:39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769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還要注意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對外的效力,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只有在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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