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能否撤銷?
在實務中,在雙方對財產歸屬爭執不下時,一方(尤其是女方)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要求將夫妻共同房產約定跟子女所有。
另一方為了快速離婚,往往對此作出了妥協,同意將約定某處房產歸孩子所有。
成功離婚后,有些人就開始對孩子的房子動心思,想方設法把房子要回來或者不給孩子過戶。
偏偏《合同法》百八十六條規定,在房屋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予。
這就給了這些人帶來了機會。先以許諾把房子給小孩為誘餌,引誘對方同意離婚后,立馬行使撤銷權。于是,產生了各種子女與父母對簿公堂的鬧劇。
對于這種約定是否能撤銷,長期以來實務中都存在兩種爭論:
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子女是無償獲得房產,在房產過戶前,當然有權撤銷贈予。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財產分割協議而不是贈予協議,即使是贈予協議也是附離婚為條件的贈予。一旦離婚的已實現,贈予也不能撤銷。
這種爭論,上了法庭,都是誰也說不服誰。
反正渣有渣的道理,怨有怨的道理。
如果長期從事婚姻家事業務,就應該很能理解為何會在離婚協議中出現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
如果當初不把房子給孩子,誰會同意離婚啊?肯定是拖死另外一方啊!
這是離婚的代價!
贈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撤銷,是因為它是一種單務合同。
簡單地講,就是一方在付出,另一方純獲利的合同。
離婚協議是單務合同嗎?顯然不是!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民事問答信箱指出:
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也即,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并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既然不構成贈與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合同法加以撤銷的可能。這是贈與人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
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的指導案例中指出: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影響。
高法權威讀解也是認為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能任意撤銷。
可見,
即使如此,實務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不同的判決,導致很多不誠信的行為,進一步破壞了家庭關系和社會和諧。
為了避免這種不必要的糾紛,若在離婚協議中有這種贈予給子女的約定,建議先到公證處把離婚協議公證,后去民政局離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銷。
因為,
不要為了省這點功夫,給自己帶來隱患!
在一方不履行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另一方應以自己名義起訴對方履行離婚協議,而不是以子女受贈人的角色起訴,避免將案由變成贈予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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