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向女友轉賬10萬,分手后反遭女友追債100萬?
在戀愛期間,情侶之間出現金錢往來極為常見。如果小兩口感情一直很好,并順利地走入了婚姻,這些金錢往來自然可以一筆勾銷,但是如果兩人后分手了,那會怎么樣呢?我們經常能收到這樣的咨詢……
案情簡介
胡天天和楊越越原本是一對戀人,后來楊越越愛上了蔡小坤,于是向胡天天提出分手,胡天天再三挽留無果,傷心離去。
一個星期后,楊越越收到了法院傳票,原來是胡天天向法院起訴了,要求楊越越償還10萬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多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
在法庭上,楊越越不承認向胡天天借錢了,這些錢都是胡天天送給自己的,有一筆5萬的轉賬恰好發生在情人節前一天,這更能證明是胡天天的贈與了。同時,楊越越還提出反訴,要求胡天天還款100萬,并拿出一沓借條,在這些借條上,胡天天承認欠楊越越百萬。
胡天天傻眼了,慌張地向法院表示,這都是為了哄楊越越開心的。
律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像楊越越和胡天天之間的借貸糾紛非常多,那么法院一般會怎么處理呢?家理律師來科普:
1、雙方有真實金錢往來,沒有借條,借款vs贈與。
這種糾紛見于戀愛期間,一方給付金錢給另外一方,給付方主張是借款,而收款方主張是讓其自行購買禮物而支付的金錢。因為沒有借條,所以針對借貸合意缺乏證據,雙方也沒有贈與協議,針對贈與也缺乏證據。
法官會結合轉款發生時間、結識時間、是否是七夕等特殊時間點、加上收款后是否的確購置了禮物、和朋友的微信聊天等側面證據、雙方收入情況、未直接送禮物等合理推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借款之說還是贈與之說更具合理性。
2、有借條,沒有真實資金往來的證據。
有借條表面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但借款合同還需要實際履行,如果原告以現金交付為由提不出證明證明借款已經交付,也沒有任何其他側面證據,則由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看誰的主張更加可信。如果借條金額巨大,僅僅是一方為哄另一方開心而出具,被法官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很小。
3、多筆資金往來,沒有任何約定。
情侶間有多筆資金往來還是比較常見的,這種情況下,雙方又沒有任何協議,贈與與借款會混合在一起,難以區分。舉例來說,1月份原告贈與被告5萬元,2月份借給被告10萬元,3月份被告還給原告3萬元,被告會主張自己再返還7萬即可,而原告會主張返還的3萬是對1月份5萬元的返還,主張被告應該再返還12萬元。如果沒有其他證明證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
4、有借條、有轉賬記錄。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貸關系的確立需要有表示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交付和出借款來源等客觀證據佐證,亦應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釋。這種情況證據充足,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5、大部分為現金借款。
對方在庭審中只會認可轉賬的部分,如果出借人有其他輔助證據證明欠款的真實數額,例如聊天記錄可以看出一直在向對方追討借款,對方認可聊天記錄的對象就是其本人,在聊天記錄中一直沒有否認的數額并且明確過會還清,結合取款單、轉賬單、當事人陳述,對方欠款的數額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話,法院會采信。
6、大部分為現金還款。
對方在庭審中只會認可轉賬的部分,如果無法提供其他側面的還款證據,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于已經還款的主張,法院無法采信。
7、被告不出庭。
如果被告不出庭,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即使原告的主張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也極大可能會獲得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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