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妻子離家出走起訴離婚,助男方保住女兒撫養權和房產
原告:周女士
被告:李先生
被告律師:宋釗律師、和昊云律師
案情簡介:
2012年2月李先生和周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同年10月二人登記結婚,2015年生下女兒李小妹。
結婚前李先生于2010年3月與某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現位于北京市某處的房產一套。二人婚后常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19年11月,雙方因孩子教育的問題再次發生爭吵,隨后周女士離家出走回到自己父母家,并在12月辭去在京的工作,此后女兒一直隨李先生生活。2020年初,周女士委托律師在北京市某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自己撫養女兒,平分房產。
辦案經過:
因為新冠疫情的原因,李先生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傳票后通過電話聯系家理律所進行了委托,辦案團隊時間建立微信工作組向李先生發送訴訟信息采集表以了解案件情況及李先生對訴訟的態度,并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與李先生確定了面談溝通的時間。通過文字材料及面談溝,通李先生向辦案律師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認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雙方因成長經歷、文化程度、生活習慣等及女兒出生后育兒理念等種種差異導致夫妻之間經常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漸冷淡。
李先生研究生學歷,在世界500強企業從事技術工作。周女士藝術類??茖W歷,生育女兒后兩年左右沒有工作。女兒一周歲后,李先生出資三萬讓周女士學習了軟件設計后,周女士開始工作。
周女士對女兒的學習教育沒有規劃、沒有幫助,且對李先生的學習規劃指手畫腳、橫加指責。由此,李先生認為雙方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且對方對自己漠不關心。雙方對孩子的教育學習規劃的差異,導致夫妻雙方矛盾日積月累并終爆發。
同時李先生認為房產為婚前使用父母半生積蓄及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婚后也是由自己進行還款。律師團隊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制定了訴訟策略,并收集整理李先生婚前購房手續及還款流水資料,照顧、陪伴孩子學習的相關材料,李先生父母愿意協助撫養孫女的相關材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案件結果:
本案以判決形式結案。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李先生撫養,周女士支付撫養費;房產歸李先生所有,法院酌定李先生支付周女士部分房產折價款;經雙方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
家理律說:
本案中通過家理律師的努力,終李先生保住了女兒的撫養權及在京的房產。本案中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即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商品房所有權歸屬以及如何分割的問題。
婚前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權屬的認定及對非產權方的財產保護,《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取得的法定條件,未經登記不發生產權設立或變動的法定效力。房產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是房產登記的標記,其取得標志著房產所有權的取得?!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條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前通過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且于婚前取得該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該房產應屬于購房者即李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其向銀行的貸款因尚未償還完畢,故婚后雙方共同支付的部分應為夫妻婚后共同財產。李先生婚前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周女士享有的并非房產的產權,而是對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享有權益。在房產增值的情況下,周女士應獲得的利益可按照其出資在總房產價值中所占的比例獲得,如此按照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各自的財產收益,在兼顧公平的同時解決了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取得的法律問題。
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的實際分割,對于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高法民一庭提出分步計算的方法。首先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里的不動產成本等于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捌渌M用”是易所涉及的成本,屬于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并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其次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計算具體補償數額時,應注意確定計算時點,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另外在北京地區,在實際處理離婚計算增值部分時,有時會參考北京高院離婚時房產補償計算標準,即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產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產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產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產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產現值)×50%。
案外說法: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父母出資為李先生購房,因房屋在婚前購買,故雙方關于李先生父母的出資沒有爭議。但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那該筆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一般雙方離婚時會產生巨大爭議。隨著《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發布,相關的規定與之前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發生了變化。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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