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是否有效?
一、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是否有效?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1]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可以視作無效。因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除非是雙方進行同意贈與的話,否則是無效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的,任何處置權,決定權都需要通過雙方進行商議才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是否有效?的法律知識。
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很多未經夫妻雙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特別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產在銀行設立抵押的現象則更是普遍。對于此類抵押擔保,往往會導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民事訴訟。那么,如何認定此種抵押行為的效力呢?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條文,以供您參考。
一、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二)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這里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三)抵押貸款時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辟J款通則之所以規定必須有處分權人同意的抵押、質押的證明,目的在于避免導致抵押無效,保證信貸安全,而引發不必要的民事訴訟,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卻往往忽略了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證明文件的審查,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當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僅僅是單方作出的決定是不能生效的,除非另一方追認。關于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問題就介紹道這,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在北京離婚律師網咨詢律師。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