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滿足這4個條件
婚姻和戀愛有什么不同?有的人認為不過是兩個人在一起而已,結婚證就是一張紙,有沒有無所謂。但就這一張結婚證,有沒有關系重大,我國沒有戀愛法,但有《婚姻法》,就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中雙方的權益,也明確雙方的義務。
要結束一段戀愛關系,只需要一方提出分手就行的,甚至都不需要對方必須同意 因為這段關系并沒有法律保障,但要結束一段婚姻關系就沒有這么簡單了。近些年來,我國逐年攀升,被采用的多的離婚方式則是協議離婚,但想要協議離婚,還必須滿足以下4個條件,其中一點不滿足都離不了婚!
1、有結婚證
也就是說婚姻關系確系存在,在我國只有辦理了結婚證才能夠被認定為是合法夫妻的關系,那些所謂的事實婚姻、酒席婚姻等無論大家實際中怎么認為,在法律中都是不作數的,婚姻法實施之前的事實婚姻作數但沒有結婚證仍然無法協議離婚。如果雙方的確是登記過的合法夫妻,只是結婚證丟失了這樣的情況,要想協議離婚還得先補辦結婚證。
2、雙方均在世
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是由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在場辦理,不可假冒也不可代替;有人說如果配偶死亡或失蹤的,婚姻關系難道就無法解除了嗎?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失蹤達到死亡宣告時間的或配偶確系死亡的,法院及相關部門會出具證明來表示解除婚姻關系,不需要當事人以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
3、出于自愿
雙方皆自愿作出離婚的決定,沒有受到脅迫或欺瞞;這也是婚姻與戀愛、同居等不同的地方,婚姻關系的解除需要雙方都同意才可以。若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就不能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只能夠訴訟離婚,提供“夫妻感情已破滅”的充分證據。但是,一方為現役軍人、妻子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對方均不可提出訴訟離婚。
4、協商一致
這里的協議一致是指雙方對子女撫養及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經協商有了一致意見。如果雙方對離婚這件事情沒有異議,但對子女財產或債務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不能夠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有法院依法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判決。
協議離婚是使用的廣泛的方式,因為手續辦理很快,一旦以上4點沒有問題,分分鐘搞定;但訴訟離婚就是一場官司,舉證、審查、判決都很耗時耗神,還需要支付訴訟的費用。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破滅也不容易,除非對方有家暴、轉移財產、非法同居或重婚等行為且有是在證據的,否則很容易在次提出離婚申請時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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