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嫁妝購房離婚時怎么算
核心提示:女方父親當初給了1萬多元現金嫁妝用于購婚房,到離婚分財產時,雙方為這筆錢該怎么算鬧上法庭,法院后調解由男方補償女方4萬元。
這起官司調解成功
填補了法律空白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夫妻結婚時女方的嫁妝已不再局限于原來的金銀首飾、家用電器等財物,稍有實力的父母嫁女時,出手就是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現金,這些錢拿去購房購車都有可能。
昨天,豐都縣法院向重慶晚報公布了一起目前尚屬法律空白的嫁妝官司。女方父親當初給了1萬多元現金嫁妝用于購婚房,到離婚分財產時,雙方為這筆錢該怎么算鬧上法庭,法院后調解由男方補償女方4萬元。
重慶晚報首席記者羅彬實習生劉珍珍通訊員唐艷王權
起訴要把婚房分成三份
承辦法官稱,李先生和趙女士于2003年相識戀愛,2006年登記結婚。結婚前,趙女士已為丈夫生下了兒子。
2003年12月,李先生在準岳父老趙的公司購買了1套房屋,當時房子市場價為5萬元。李先生差1萬元房款,由于房產公司差老趙1萬元工資,老趙就用這1萬元工資來沖抵準女婿的房款。購房第2年,李先生又向準岳父借款1500元,他和趙女士一并向準岳父出具了一張借條。
李先生和趙女士的婚姻并非一帆風順,他們先后打了兩輪離婚官司。2012年6月,趙女士向法院起訴,打第2輪離婚官司。這次,豐都縣法院審理后判決準許2人離婚。
法官稱,官司中,趙女士談到房屋有她父親1份,鑒于涉及到案外人的財產,法院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為此,趙女士在離婚后,把前夫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把當初的婚房平均分成3份,由她及她父親、前夫平均分割。
法庭審出一樁嫁妝官司
一套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父親怎么會站出來分1份法庭為此必須把涉案房屋出資問題搞清楚。
趙女士告訴法庭,涉案房屋當初購買時,她父親出了錢,現在離婚當然要分。父親當初承諾,如果以后她和李先生結婚時未置辦嫁妝,這1萬元借款就不還了,作為給女兒的嫁妝。如果辦了嫁妝,這1萬元要還。
法庭向趙女士父親調查時,老趙的說法和趙女士說法一致,并表示這筆錢是送給女兒個人的。
李先生也承認這1萬元借款轉為嫁妝一事。但是,他對嫁妝提出了另外的說法。他認為,嫁妝不存在增值,女方陪嫁的嫁妝在離婚時就應由女方原物拿回。所以,他只應退還1萬元。不但前岳父不能分,趙女士也不能分這套房屋。該房是他婚前財產購買,屬他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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