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問題分析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是指一國依照國內的立法或國際條約規定,對涉外離婚案件審理的權利及范圍。但是由于各國的立法基礎的不同,很容易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出現對同一涉外離婚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或者都拒絕管轄的情形,從而導致國家間司法管轄權的沖突。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和標準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確定的原則
各國在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所采取的原則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四種管轄原則:
1、屬人管轄原則
屬人管轄原則是指一國對其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享有管轄權,以國籍為主。該原則一定程度上能夠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從涉外離婚案件本身來講,僅僅依靠屬人管轄原則,而不從案件的實質解決問題,不利于糾紛的解決,甚至難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國際關系的角度來看,屬人管轄原則在處理案件的過程可能會給外國人造成歧視,不利于國際關系的友好往來。
2、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一個國家領土主權在司法管轄權上的體現,對本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事物均享有管轄權。屬地管轄原則一般以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
3、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是指一國法律規定特定的爭議案件只能由本國法院管轄。但是由于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極易引起管轄權沖突,可能會形成判決無法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的局面,不僅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力保障,還會影響國家司法權威性。
4、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享有管轄權的涉外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某一國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管轄權沖突,但是一些國家對于協議管轄也有限制性的法律規定。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確定的標準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制度的不同,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主要包括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原則,但是具體到各個國家對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確定的標準主要包括國籍、住所、慣常居所等。
通過當事人的國籍來確定一國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可以有效實現利用本國法律對本國公民提供有效救濟渠道,以及強有力的后盾支撐,賦予其更多的選擇余地,也正是由于選擇的余地較多,更容易引發管轄權沖突。為此,一些國家確定以國籍作為管轄權的標準的同時,還采取以住所或慣常居所為標準確定其管轄權。
在涉外離婚案件中,住所與當事人雙方的聯系為密切,個人設立住所并生活在某地,享有受該地法律保護的權利,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受該地法律的制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但是由于各國法律關于住所的規定不一,容易造成管轄權難以確定的局面。
慣常居所早于1954年《民事程序公約》中將慣常居所作為重要連接點,之后在海牙條約中開始被逐漸使用。它強調在當事人客觀居住的事實,其出現是為了彌補國籍與住所標準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慣常居所的確定簡單、便捷,也容易引起管轄權沖突。 三、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沖突的原因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維護國家主權導致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
一個國家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司法領域的延伸。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由于雙方當事人或者婚姻、財產的涉外性,往往會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管轄權問題。由于管轄權的行使關乎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案件審理結果以及本國當事人的權益,出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法律權威,國家間通常會以國家主權為理由來爭取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從而很容易產生管轄權沖突。
2、各國混合式管轄模式的規定導致管轄權沖突
由于各國國情及文化背景、社會風俗的不同,立法的基礎也有所不同,各國在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相關規定時,往往采用混合式的管轄模式,以利于全方面的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這樣的管轄模式,會導致各國依據本國法律所確定的管轄權產生沖突。
3、涉外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趨利選擇管轄法院導致管轄權沖突
各國立法基礎的不同直接導致的就是國家法律制度大相徑庭,涉外離婚法律規定更是如此,主要體現在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方面。形式要件主要包括離婚的程序性問題,例如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等,一些國家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才能解除婚姻關系,而在我國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實質要件主要包括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我國以夫妻感情破裂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必要條件,而一些國家依據分居時間的長短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面對不同國家不同的離婚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往往會選擇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形成管轄權沖突。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的表現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一般表現為消極沖突和積極沖突。消極沖突是指涉外離婚案件中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于該涉外離婚案件都拒絕或排除管轄的情形,這種情況使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取司法救濟渠道,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而積極沖突是指涉外離婚案件中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于該起離婚都主張管轄權。 在積極沖突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是平行管轄,在行使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既不排除他國的管轄權,也不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引發平行訴訟,即涉外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根據自身利益大化的原則,各自向相關國家法律適用有利于自身的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從一方面來講平行管轄有利于對本國公民及國家利益的周延性保護;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平行訴訟不僅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各國的司法資源,形成一案多判的局面,不利于判決的有效執行,終仍會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四、我國關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隨著國際化的不斷加強,國與國之間的人際交流逐漸密切,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著變化,“跨國戀”、“異國婚姻”等映入眼簾。涉外婚姻的增多,使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也受到各國的普遍關注。
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進行規定,對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確定了我國涉外離婚管轄的總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13條至17條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的幾種情形:
,在國內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避免本國人無法在國外獲得司法救濟,從而維護華僑同胞的合法權益。
第二,在國外結婚且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國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確定了國籍國管轄標準,有效避免兩國管轄權沖突。
第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可見,只要有一方居住在國內,我國法院就享有管轄權,不過該項規定雖然保全了當事人的提起離婚訴訟的救濟渠道,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管轄權沖突。
第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是關于國內財產分割的問題,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我國在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規定方面的完善建議 雖然我國法律對于中國公民涉外離婚訴訟救濟渠道規定的很全面,合理保障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具體規定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欠缺。
1、調整對象周延化
我國對具有中國國籍的華僑之間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做了全面的規定,但是對于中國人與外國人、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等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出于國民利益的考慮理應著重保護其合理地救濟渠道,但是隨著國際化的加深,國與國之間人口流動逐漸加強,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的權益也應當得到合理的保護,如果僅僅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很難有效實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訴訟權利,甚至容易形成對外國人的歧視,不利于國際關系的友好發展。所以,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規定所調整的對象應當周延化,使在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2、在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方面融入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一般只適用于合同領域,而在離婚案件中,一般只能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當管轄法院出現積極沖突時,當事人雙方都有權利選擇有利于己方不利于相對方的國家管轄,使得案件難以徹底解決。
就目前而言,在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將協議管轄原則引入涉外離婚案件中,允許當事人在有管轄權的國家中協議確定,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也可以有效避免管轄權沖突。
3、加強國際間司法協作,合理限制平行管轄
根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的積極沖突,可以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司法協作,確定誰先受理誰有管轄權的原則,當案件由他國法院進行管轄時,在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有選擇性的拒絕或者接受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4、形成統一的涉外離婚案件管轄制度
我國關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中較為簡單、零散,既有屬人原則的運用也有屬地原則的運用,確立標準不統一,容易導致管轄權的混亂,無法形成系統全面的涉外離婚管轄制度。因此,我們應當針對我國的具體國情,在此基礎上借鑒他國的涉外管轄制度,形成統一的涉外離婚管轄制度。
在國際交流與人口流動性加強的今天,涉外婚姻問題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沖突也越發激烈,合理有效的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利解決涉外婚姻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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