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代理詞怎么寫?
一、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代理詞怎么寫?
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代理詞的書寫必須要說明需要再次分割財產的理由,在我國離婚如果采取的是訴訟離婚的話是要經過法院的審理才會進行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在訴訟離婚的時候會上述一份離婚后財產分割代理詞來為自己爭奪的更多的利益。
二、XX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受原告A某的委托,作為A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一審階段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審閱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等,現就本案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離婚協議系原告精神狀態不清晰時簽訂,該協議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無效,所涉財產應重新分割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如果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同時,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非常自我,完全無視原告的感受,甚至多次毆打原告,導致原告精神出現問題,幾近崩潰,對被告以及婚姻產生極度恐懼。這種精神狀態是一般人無法體會的。出于求生本能(原告這樣認為),為求得暫時的安寧,原告終同意離婚。雙方于2013年1月10日離的婚,而原告2012年11月已經懷孕,如果不是萬不得已,原告是不會同意離婚的。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原告精神狀態極差(證據2顯示,原告自2012年10月8日至今一直在尋求治療其精神方面的疾病),該協議關于財產分割部分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現在起訴主張權利即是明證),相關條款對于原告極不公平,應歸于無效。并且,還有協議未涉及到的財產,也理應一起進行分割。
(二)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了9個月。
雙方應該重新分割的財產包括以下幾項: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投資的xx有限公司經營所得。期間,2012年8月3日,被告對公司增資100.55萬元。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錄音中,被告也承認其每年可從公司收益30萬元,則原告應得部分為:30 萬元*9/12/2=11.25萬元(終以查實的為準),且該部分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涉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為某房產償還房貸及相應增值部分:(2000元/月*9個月 10萬)/2 =5.9萬元(終以評估的為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上述房產在離婚協議書中雖有涉及,但雙方并未就共同還貸部分與增值部分的歸屬進行約定,應依法進行分割。
3、牌號為XX汽車一輛:估價7萬元。該車系被告婚前贈與原告的,且該車已過戶到原告名下,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撤銷此項贈與。如前所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原告精神狀態存在問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因此相關處分行為無效,該車仍應屬于原告所有。該車現由被告實際控制,應該由被告補償相應數額的款項給原告。
4、訂婚首飾:1.3萬元。該首飾系被告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原告的,原告也和被告結為了夫妻,現上述首飾卻為被告拿走,因此被告應該將其歸還原告。
5、禮金:11-6 1 0.6=6.6萬元。為結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禮金11萬,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退回6萬給被告,另外被告家人還給了原告1.6萬元(有錄音為證)。上述款項均應視為被告對原告的贈與,既然原告已經和被告結婚,被告就無權主張退回。但該部分款項婚后由被告掌握,被告應無條件退還原告。
6、 2013年3月1日擅自從原告賬戶轉款:10.47萬元。離婚后,經雙方協商,考慮到原告的精神狀況以及就業生活諸方面的難處,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轉入20萬元到原告賬戶,該款系被告對原告的贈與。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因感覺被告表現較前有很大改觀,遂于2013年2月16日應被告的要求轉給被告5萬元急用。但2013年3月1日,被告卻采取暴力手段搶走原告的銀行卡并擅自從卡上轉走10.47萬,導致原告卡上只剩下45.36元錢。為此原告報了警,派出所對此進行了處理。因此,對于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轉走的10.47萬元,被告應該歸還原告。
7、身體及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乃至離婚后,被告多次對原告進行毆打(派出所詢問筆錄、圖片、錄音等均可以證明),給原告造成身體傷害與精神痛苦,被告應依法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生活補償:2.5萬元。因被告主要原因導致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精神出現問題,至今仍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出去工作,目前生活較為困難,被告負有一定的扶助義務。
綜上,因為原告精神狀態問題,雙方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分割部分應歸于無效,雙方應該對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并且鑒于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害,被告也應該給以相應的補償與賠償,懇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予以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XX代理人)
xxx律師
年 月 日
任何的案件被告都是可以委托律師書寫辯護詞的,對于任意的離婚案件,在離婚之前,就必須得處理在結婚后積累的共同財產。對于那些在離婚后才提出財產分割的糾紛案件,必須要掌握對方存在轉移、隱匿等影響共同財產分割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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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介紹。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以上是由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帶來關于怎樣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更有效的實體方面的分析。但在程序上,只要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起訴,法院就應受理,以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如果對于此專題還有不太了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北京離婚律師網站進行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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