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名下房產,夫妻離婚時兒媳可以分割嗎?
有的朋友們可能知道,雖然房子沒有登記在夫妻一人或者兩人名下,但是如果夫妻倆在婚后有出資,這房子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今天,我想給大家普及一個更冷門的知識:這房子沒在夫妻倆名下,夫妻倆也沒有出資,房子居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有朋友可能會問,真有這種好事?!
先來看一則真實案例:董大帥和劉大美分別是董小帥的父母。董小帥5歲的時候,董大帥和劉大美在村里蓋了樓,但沒辦房產證。董小帥25歲時,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小美,兩人認識兩個月,即認定對方是一生所愛,領證結婚,這王小美還很快就有了身孕。
王小美有了身孕后,很快董家的老宅就拆遷了。據說,董家將分得6套房產。公婆承諾房子下來后,可以給一套房子給董小帥和王小美兩口子住,王小美對公婆充滿了感激,平時做家務都更加賣力了。很快,王小美產下一個大胖小子董小小,6套房子也交房了,房子登記在了董大帥和劉大美名下。董大帥夫婦依約將其中一套兩居室給了董小帥一家居住。后來,董小帥有了,要求王小美帶著董小小離開董家,王小美要求董小帥把這套兩居室給自己,才同意離婚。董大帥和劉大美表示:你們兩口子結婚離婚的,我們管不著,房子是我們老兩口的,你們誰也別打主意。
王小美訴至法院,法院終認定,董家拆遷所得的房產和拆遷款是家庭共同財產,王小美和董小小可分得兩套房產,以及50萬元的拆遷款。
近,我接待了幾位存在類似情況的女性,當她們提到現在住在公婆拆遷得來的房子里時,出于職業的敏感,我下意識地詢問老宅是何時拆遷的,女性表示房子是婚后拆遷的。那么這些登記在公婆名下的房產中,很可能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詢問到拆遷的具體情況下,這些女性往往直接陷入“蒙圈”的狀態。
——公公說,老房子我們沒出錢沒出力,跟我們夫妻倆沒關系,新房子是老房子換來的,當然也跟我們沒關系了。
——我以為這里面沒我的份兒,我老公他們家都沒讓我沒參與,現在男方家里給我們一套房子住著,我就想知道這房子我還能不能住了。
——我什么都不知道,我連拆遷協議都沒有,我該怎么辦?
對此,我總結了以下3個常見的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啟發:
問題一
自己根本不知道拆遷的內容也拿不到拆遷協議怎么辦?
拆遷協議的內容直接影響到每一個被安置人的拆遷權益,委托人是否作為拆遷被安置人獲得了補償,補償的是房屋安置面積還是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什么等等問題,一般都會記載在拆遷協議內。如果委托人沒有拆遷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也不要著急,作為您的代理人,律師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由法官向拆遷實施人調取拆遷協議。
問題二
如果我知道拆遷時每個被安置人獲得了50平米房屋面積補償,但是拆遷協議不是我簽的,我還能得到這些補償嗎?
關于這點,律師會結合每個地方的拆遷政策給委托人解答,如果拆遷政策也就是拆遷時的公告和拆遷實施辦法等材料中都約定了每個拆遷安置人都應享有的拆遷權益,如可以優惠購買住房的面積、優惠購房價格、或者是無償安置房屋面積、貨幣補償標準、戶籍在冊人口的其他補助等,那么作為拆遷被安置人,即使委托人沒有親自簽訂這份拆遷協議,也不影響委托人獲得這些拆遷利益。
問題三
現在我們住的房子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俗稱“房產本”),這樣的房子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房屋在還沒有取得這個憑證前,房屋的所有權是不能通過法院判決解決的,但是如果房屋已經入住或者具備居住條件,法官則可以處分使用權,判定該房屋由誰進行使用,待房產登記辦理完后,當事人可以再行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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