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最后一點相信90%的人都不知道
美好的婚姻是幸福的開始,然而,再美好的婚姻也有觸礁的可能,一旦離婚,就可能發生婚姻財產的分配糾紛。本文整理了幾個有關婚姻財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不離婚,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不離婚,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本文只是例舉了幾個常見的法律規定,小伙伴們有必要全面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真正做到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家理律師事務所,只為家的幸福!北京、深圳、上海地區均可到所預約面談。如果想找律師傾訴近遇到的婚姻家事問題婚姻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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