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房產是按合同還是房產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產問題在離婚的時候經常引起雙方的爭議,當事人往往很難分清婚前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知道該按照合同還是房產證來看。在區分房產歸屬問題的時候,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應當按照合同來判斷購買房屋的時間,如果是婚前買的房,應系購買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賣了房后如果使用售房款購買新房,用售房款來支付了新房的全部購房款,則可以將婚后所購房產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轉化,可以依舊作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售房款僅用于支付婚后所購新房的首付款,婚后還存在夫妻共同還貸,可能把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售房款僅用于支付部分房屋首付,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配偶的個人財產支付了剩余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該房產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條、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因此,如果您和對方有婚前或婚內協議約定,則該套房產的權屬應根據該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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