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署后可以反悔嗎?
一說到離婚,很多人都知道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且需要提交離婚協議。經常會有人來咨詢我們,如果簽署離婚協議后,發現內容自己不能接受,又后悔了應該怎么辦?那今天我們就來解讀一下,離婚協議簽署后能不能反悔?
上個月我們就辦理一起案子,這對夫妻于4月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是婚后購買的兩套房子,男女雙方各得一套。結果順利離婚之后,男方又反悔了,不愿意給女方一套房子,就拒絕配合過戶。那像這種情況,在簽署離婚協議后,男方可以反悔嗎?
一、離婚協議簽署后可以反悔嗎?
很多人都知道,簽署協議后意味著認同協議內容,協議本身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離婚協議涉及離婚的意愿、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子女的撫養權等等問題,涉及人身關系,所以與一般的協議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需要分情況討論:
種情況,簽署離婚協議后,未離婚的
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于離婚協議本身附條件才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離婚未成,所以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不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一方是可以反悔的,雙方還可以對離婚協議進行修改。
第二種情況,簽署離婚協議后,已經離婚的
對于已經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的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所以對于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無法反悔的。其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對財產分割問題是可以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二、如何認定欺詐、脅迫?
欺詐、脅迫作為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法定事由。那么在實踐中,哪些具體情形才算是欺詐或脅迫呢?
欺詐,是指夫妻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一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財產分割協議。
而脅迫是指夫妻一方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比如,夫妻一方因為遭到毆打、受到威脅與恐嚇而簽署離婚協議。
在我們辦理的這起案件中,男女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的時候是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其中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男方就應該配合女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終,女方是直接到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經審查,發現并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所以判決男方在15日內配合女方完成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通過前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是簽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是可以反悔的;如果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拿到了,則此時離婚協議就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原則上就不可以反悔了。當然如果是在被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就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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