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探視時間是如何規定
2023-03-30 08:20:57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079
離婚后,父母如何安排孩子的探視時間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往往引發爭議和矛盾。為了維護孩子的利益和權益,我國法律對離婚孩子的探視時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的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但監護權落實在誰手中需要由法院進行裁定。在此基礎上,法院一般會根據孩子的需要和利益,結合雙方父母的意見和情況,制定孩子的探視安排,以確保孩子得到充分的關愛和照顧。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與非監護人的見面、聯系和探視問題,應當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本,分別由雙方父母和監護人商定或者經過人民調解解決。如果無法商定或者調解,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離婚后父母對孩子的探視時間一般不少于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兩個小時,具體時間和方式由父母協商確定,必要時可以由法院進行指導和調解。如果一方違反了探視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制定離婚孩子探視時間時,雙方父母需要以孩子的利益和需要為出發點,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盡量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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