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在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
引言:
《禮記·昏義》中把婚姻解釋為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那么如果因為夫妻一方生理缺陷導致未能“下以繼后世”,在實踐中該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而重大疾病是否包含性功能障礙,以及性功能障礙需要達到什么條件才能達到影響婚姻關系的程度,是一個實踐問題。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一部分內容,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至于不能正常地過,甚至生育,就難以達到大部分人對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但我們也應當一分為二來看待這個問題:一方面,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但在其他方面如三觀、性格及日常生活相處中相互傾心,自愿結為夫妻,法律仍然保護這種婚姻關系,并不會以生理缺陷就當然否定婚姻關系的效力;
另一方面,如果婚前不知道對方存在該種生理缺陷,若導致感情破裂,也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同時該種問題不僅涉及到婚姻關系的隱私,而且還涉及到個人隱私,所以一般法院在處理該種問題上都慎之又慎,不僅要求提供必要證據,還會在闡述說理部分予以模糊。
以下將用四個案例具體闡述,法院在該種問題上的處理意見和態度。
案例一:雙方自認性功能障礙事實
丁某訴田某離婚糾紛中,丁某訴稱田某有抽煙、酗酒的不良習慣,又無性功能,已不愿再與被告一起生活,遂已分居四年。田某亦認可對方所述。故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06民初22243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其中在本院認為部分論述為:事實夫妻關系的建立與維持應以感情為基礎。丁某與田某相識不久即結婚,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即開始分居且已滿兩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對丁某要求與田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不難看出,如果雙方自認有性功能障礙導致分居滿兩年,法院在認定婚姻關系是否應當終結方面,依然會適用“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來”判決雙方離婚。
案例二:一方拒不提供相應診斷證明
王某訴劉某離婚糾紛中,王某訴稱是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瑣事等原因導致離婚,而劉某則稱是由于王某的性能力、性取向存在問題,雙方婚后并未發生性關系,劉某至今尚為處女,并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王某對此予以否認,稱自己的性能力沒有問題,也提交了相應的證明。但是,雙方均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F王某起訴要求離婚,劉某亦表示同意,法院對此不持異議。關于性能力一節,劉某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存在相關問題,王某對此予以否認,在現有證據條件下,法院對劉某提出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因此在判決中并未載明離婚原因,劉某因財產部分問題上訴。
二審審理中,法院也建議王某對自己的問題進行就醫,同時也建議女方暫時予以等待,女方也同意等其治療。但是王某予以拒絕,故而對于王某是否存在生理障礙進行了事實部分說理:結合本案情況綜合來看,導致婚姻關系破裂一方主要是王某。同時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性心理以及性取向可能存在問題,雙方婚后沒有夫妻之間親昵行為;根據醫院的診斷記錄,劉某目前還是處女之身。另外在劉某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王某隨即提出離婚申請。因此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和性心理,性取向都很可能存在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考慮到個人隱私和王某以后的生活,故對于可能涉及的性取向、性能力等個人隱私,不宜在判決書中體現,二審法院認為此部分事實以模糊處理為宜。但仍認為一審在事實部分審理正確,也就是說,當存在類似問題經過法院闡明需要一方提供相關證據時,如未能在規定期間內舉證,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三:婚后診斷無性功能
張某訴胡某離婚糾紛案件中,張某訴稱雙方婚前并未充分了解,婚后發現被告先天性無子宮、無,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生育的事實。被告無法盡作為配偶的義務,雙方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辯稱,婚前已經告知張某因為瘦不能生育,因此張某對不能生育是有預期的。
法院在(2014)微民初字第93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告胡某雖然主張已告知原告張某其不能生育,但是隱瞞了其系因生理缺陷導致不能生育,構成了對原告張某的欺騙。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不難看出,婚前隱瞞因生理缺陷導致不能生育的原因也被法院認定為重大疾病。
案例四:性功能障礙治愈后能否影響夫妻關系
顏某訴丁某離婚糾紛案件中,顏某被告在婚前隱瞞陽痿病癥,后經治療才稍恢復生育了兒子。
但不久后病情就反反復復,未能治愈。因此原、被告雙方感情產生裂痕,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丁某則認為性功能障礙已經治愈,不應影響雙方感情。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金義佛堂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被告自結婚登記至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且育有一子,近來雖因雙方缺乏溝通導致夫妻關系疏遠,或因日常生活瑣事偶有爭吵,但雙方并無根本性的沖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雙方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謙讓,相互關愛,多為家庭及兒子著想,還是有和好并繼續生活的可能的。
案例總結
綜合上訴四個案例,筆者認為:由于《婚姻法》第7條第2款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已經廢止,性功能障礙能否成為《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還是要看是否有充足的證據、能否經過現代醫療條件或者在夫妻之間相互扶持下得以恢復,而并非一刀切。
同時,法官也會在搞清當事人生理缺陷的性質、輕重和是否可以矯正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做出適當處理。另外因生理缺陷引起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常常羞于啟齒,更不愿被張揚出去。有的當事人也會因生理缺陷情況被披露而大為不滿,甚至為此而纏訟不休,故對這類案件應當作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在判決書中隱去涉及生理障礙等個人隱私的內容也是有助于案件審理和緩和矛盾的。
在離婚案件中,性功能障礙難以啟齒的時間節點,我們也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不應單純以不能生育子女作為可以判決離婚的理由。畢竟《禮記·昏義》中對婚姻解釋還是對宗法制下婚姻的解釋。但是研究發現,司法實踐中因不能生育而判決離婚的案例的確不少,這值得我們深思。
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輔庭律師—朱嘉鑫
教育背景
2019年獲得學士學位,2020年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曾在河北某法院、大型地產公司和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官助理、法務和律師助理工作。通過長期的學習和工作實踐,培養了較高的法律素養,夯實了法律理論功底,并培養了敏銳的判斷力和較好的溝通能力。2021年加入家理團隊,深耕婚姻家事領域。
執業經歷
得益于良好的工作習慣和扎實的專業基礎,從業2年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近500人次,涉及合同、股權、婚姻、繼承等多個領域,為當事人提供專業且暖心的服務,受到當事人一致好評。未來將深耕婚姻家事領域,堅定“易重青春志,風霜恒不渝”的信念,始終站在當事人角度,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熱情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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