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權程序是怎樣的?法律規定探望權如何行使?
中止探望權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據此可知,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有可能有人會存在不適合擁有探望權的情況,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需要給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孩子不能夠得到探望,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終止行使探望權的話就會判決中止探望。
法律規定探望權如何行使?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注意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對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后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行使探視權需要征求孩子的同意嗎?
不需要,在離婚訴訟期間,在法院宣判前,雙方仍然是夫妻關系,即使判決離婚后,孩子仍然是雙方的子女,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在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法院判決探望孩子,撫養方應當予以協助。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征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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