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契約書模板包括哪些內容?
一、財產分割契約書模板包括哪些內容?
財產分割契約書
王××,男,58歲,×族,××市××區人,退休工人,現×市××區××胡同××號(系下列立約人之父)。
王××,男,32歲,×族,籍貫、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歲,×族,干部,家×市××區××小區××號。
見證人:趙××,男,50歲,××市人,現×市××區××胡同××號(與立約人王××系鄰居)
立約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結婚,現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產,改變過去共同生活的狀態,各立門戶。經協商,達成如下分產契約,并由鄰居趙××作見證人。
1、王××隨其長子王××一起生活。
2、現住平房3間,歸長子王××所有,長女王××隨其丈夫另祝
3、家具及家用電器。熊貓彩電、組合音響、海爾冰箱歸其長子王××,錄相機、攝像機各一臺,歸其長女王××。
4、存款×萬元,由其長女王××分得×萬元,長子王××分得×萬元。其長子王××負擔其父王××日常生活費用。
5、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費用由其長子王××和長女王××共同負擔。
6、以上所列各項,立約人完全同意,并有見證人作證。
王××
見證人:趙××
××律師事務所
二、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格式是什么?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注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并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于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并注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后,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并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人們要分家的時候,為了避免出現因為財產分割鬧出糾紛和矛盾,好寫一份財產分割契約書。通過書面條款的方式寫清財產明細及分割辦法。對于個人財產部分不能分割。各方在協議的后面簽字,這樣協議就具備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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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契約書模板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介紹。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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