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如何變更?
在夫妻離婚后,一些人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那么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如何變更呢?
在法律上,父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同時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法定事由是,1、對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而無力繼續撫養子女;2、對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3、子女已滿8周歲,且愿隨另一方生活;4、其他正當理由。
因此離婚律師建議可以向法院舉證對方存在以上情況,并證明自身有能力和時間照顧孩子,可以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撫養權,但是具體能否變更成功,還需要法院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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