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贍養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父母是必須的嗎?
父母離婚后未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那么離婚子女贍養離父母是必須的嗎?
根據《民法典》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離婚律師認為即便父母離婚,離婚子女贍養離異父母仍然是法定的義務。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需要根據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的原因分情況處理:
1、如果父母確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監禁)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后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予從嚴掌握。因為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在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擔養老育幼職責的現狀下,不能輕易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鑒于子女與父母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也不能簡單地用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從《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來看,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樣道理,犯有殺害、遺棄、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則上不再享有子女贍養的權利。因為讓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的受害者再去贍養加害人,無論于法、于情、于理均說不過去。如果子女不計前嫌自愿贍養傷害過自己的父母,法律則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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