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了,萬一冷靜期內后悔了怎么辦?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后萬一冷靜期內后悔了怎么辦?可以不同意離婚繼續溝通解決。離婚冷靜期的好處就是給彼此一個考慮的時間。避免離婚后后悔的情況,那么根據的是哪些相關法律呢?家理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為你解答詳細內容一起收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依然存在婚姻關系。因此,即使雙方在財產分割上達成了一致,依然在可以在離婚登記前反悔。即使簽了離婚協議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雙方依然存在婚姻關系。離婚協議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后,才具有法定效力。具體來說,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內達成的一致意見,并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無法依據此產生任何執行的效力。但如果是訴訟離婚,拿到法院判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才是具有法律上的執行效力,在無特殊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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