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可以請求只判離婚,不分財產嗎?
前幾天,我的后臺收到了一條私信如下:
易律師你好,我要離婚,但是財產基本在對方手里,只有房產是公開的,法官提出不分割房產直接辦離婚,因為對方不愿意分割,他常常打壓我、辱罵我,我只想要盡快離婚,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在離婚案件中,什么時候解除婚姻關系,對于不同的當事人來說,需求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人想盡早離婚的,還有人對財產還有其他考慮的:
盡早脫離家暴;
想擺脫緊張的家庭關系;
有買房、孩子上學等各方面的緊迫性需要離婚;
想要盡早與他人結婚(比如快要生孩子了);
孩子馬上滿兩歲或者八歲(撫養權可能不利于自己);
擔心對方惡意舉債牽連到自己;
創業人士,公司高管因為公司經營發展或者股權問題想降低隱患;
財產確實很復雜,預測需要兩三年才能處理完;
上述這些情況,在實務中都很常見,眾所周知,離婚訴訟是一個復合之訴,通常包含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
所有訴訟離婚的原告都面臨兩個問題:,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除非對方有重婚、家暴、、吸毒等被認定為列舉的五種情形之一,否則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支持的幾率不大;
第二,如果離婚的訴訟請求不被支持,則談不上共同財產分割,但是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待分割的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要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所以如果離婚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原告還要搭上一筆訴訟費。
因此,離婚訴訟在立案時原告可以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要求不對財產進行分割,這樣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除此之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也同意不分割財產,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對離婚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不對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時沒有一并處理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后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處理。
回到一開始的提問,如果財產的掌握方是對方,離婚以后再來主張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有時,離婚并不意味著矛盾能得到徹底解決。家理律所2020年發布的白皮書顯示,經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 2016-2019 年北京地區離婚后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數量可知,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數量由 298 件逐年上升至818 件。
實踐中,常常存在離婚訴訟中未就財產問題予以處理、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有了爭議、離婚后發現單方隱匿財產或發現新的財產等情況,導致離婚后財產糾紛日益增多,且涉及的爭議財產類型日趨復雜。
離婚后財產糾紛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以下幾點: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離婚訴訟中對財產約定不明確,導致離婚后雙方對財產分割產生分歧。
第二,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后,一方或雙方拒絕依約定履行,或對離婚協議反悔而引發訴訟。
第三,離婚時隱匿及轉移共同財產現象增多。因婚姻中弱勢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真實狀況掌握有限,離婚時對另一方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并不知曉,通過其他渠道獲悉時,往往會提起新的訴訟來解決。
第四,離婚時因當事人疏忽,遺漏部分財產未予分割,或離婚時不具備分割財產條件的情況增多。
如果等你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后再選擇離婚后財產糾紛,到時候調查取證的難度會更大。因為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以及離婚后發現的藏匿、轉移的財產,對于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會更高。
尤其是那些財產類型復雜且爭議大的人群,當你離婚時只解決了離婚程序問題后,那么如果對方一旦轉移、隱匿財產,那么對于藏匿、轉移的財產,主張分割的時候是需要向法院證明對方有轉移的行為的。
如果當事人本身自己無法進行財產調查不知曉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建議請一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進行協助調查取證。
專業的婚姻律師往往有著豐富的調查取證手段以及談判技巧,可以讓你的利益大化,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所以無論是你還是對方起訴離婚時不要求分割財產,都應審時度勢,考慮好后果和風險,如果對方堅持要財產分割的話,法官也必須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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