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過錯還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一、男方的過錯還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對于夫妻離婚系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
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
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即使是因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那么也是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的,更不用說讓過錯方凈身出戶了。
二、可以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情況: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定過錯行為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該按照哪些原則分割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錯方一般也是可以分到財產的,但具體數額一般就會比受害方的要少一些,但具體的處理方法就會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不要協商好,避免兩個人引起不好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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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過錯還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夫妻離婚的時候無論是采取了哪種方式,要是可以證明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并且因此導致了夫妻終離婚的話,則此時就是可以要求對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而現實中就需要對離婚過錯方作出認定,那具體而言離婚過錯方的認定表現形式都有哪些呢?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申請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的以上規定,好像給了以上觀點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觀點正確嗎?“過錯方”承擔“賠償”能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嗎?
1.什么是過錯?
我們通常百姓所理解的“過錯”,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打罵、虐待行為,或是有、或是有不良惡習,比如吸毒、等等。那么,什么是《婚姻法》上所指的“過錯”呢?
遺憾的是,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過錯”下定義,我們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掌握使用。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這樣看來,、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于過錯。
2.離婚過錯方的認定表現形式有哪些
(1)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或婚外。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怎么樣才算構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法律的界定相對模糊。一方不忠實行為到達何種程度,才算構成了“不忠實”從而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呢?法律中并沒有現成的答案。比如,精神出軌算不算符合“過錯”、只有身體的親密接觸而沒有算不算是“過錯”?可見,對于“忠實”義務的把握,可能需要因個案而異。
普通百姓所認為的不忠實行為,一般是指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有了“性”關系,或者雖然不能確定是否有了“性關系”,但從關系暖味的表象可以對此進行推斷。實際上,現實案例中,即使一方有“”,恐怕舉證也很困難。既然是“”,自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在公開場所進行。所以,對于配偶另一方來講,收集一方的不忠實過錯證據,相對還是比較困難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
第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第四,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這是《刑法》上對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根據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下面我們分別來闡述這幾個條件:
如何認定共同居住?
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提供了第三者與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進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當事人配偶否認與他人同居的前提下,僅憑這些材料,恐怕還不能定性構成了“同居”。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另一方構成“同居”,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相關資料:
①同居地的基層組織關于第三者與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說明:
②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資料;
③鄰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為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可以鞏固同居證據的強度,對于法院認定同居有一定的意義。
如何認定“不以夫妻名義”?
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如何認定“不以夫妻名義”,顯得尤為重要。“不以夫妻名義”不僅是同居者雙方不以夫妻相稱,也指同居者的言談舉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現形式,不使周圍的人員誤解其為夫妻關系。
如何認定“持續”、“穩定”?
同居的認定,其中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時間要有延續性。有配偶者與異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個星期算不算構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此并沒有明確。但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持續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三個月的,可被視為構成同居。而從各地法院的實踐來看,對同居構成的時間持續性要求在一個月以上。
有了非婚生子女就構成同居嗎?
構成同居與是否婚外生育子女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不能必然得出同居的結論。在老百姓的觀點里,認為第三者已與配偶一方有了孩子,就必然是非法同居關系,這個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
(4)家庭暴力
人們通常把夫妻一方的打罵行為統稱為“家庭暴力”。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幾下,或者是打得軟組織挫傷。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家庭暴力”呢?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對于暴力手段的程度、傷害后果的嚴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實踐中,對一般的輕微傷害,很難被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一般認為構成輕傷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可見,通常認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義有所區別。換句話說,法律意義的家庭暴力遠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嚴格的多。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目前司法實踐中,虐待家庭成員的案例不多。一般所講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高可以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問題是,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的想法未必能和法律的規定相符合。比如,在夫妻分居期間,丈夫不向妻子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或其它家庭開支,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遺棄呢?這種情況,還是要個案具體分析。比如,在分居之前,是否有共同存款在女方處、男方不支付子女生活費用有沒有其它客觀不能的因素等等。有時候,當事人往往把民事支付責任和刑事責任相混淆,這一點,希望讀者注意。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行為,都屬于不良惡習。問題是,根據目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那即使法律上面規定的離婚過錯其實與我們在生活中認為的過錯行為是不一樣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六種情況屬于法定的離婚過錯行為,因此只有在這些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的,那么無過錯方才能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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