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去世自己死亡財產如何分割?
一、前妻去世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有遺囑,那么房子歸遺囑繼承人所有,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繼承。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二、繼承財產的說明
根據我國繼承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內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由該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為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所以妻子去世后,應該首先分割出一半的財產作為丈夫的個人財產。剩余的一半財產作為遺產由丈夫,父母,孩子共同繼承。一般而言他們的繼承份額應該均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于遺產繼承的相關認定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順位繼承人有多位的話,一般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處理,但如果某位繼承人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協商對其多分遺產,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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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共有,夫妻倆一人一半,各自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一方死亡,屬于他個人和婚后取得他那一半財產,需辦理繼承,
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按照遺囑指定繼承人來辦理繼承手續,
無遺囑,按照死者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繼承屬于死者所有個人財產,三方權益均等。
應該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無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婚前財產的相關協議
婚前財產規定
婚前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2]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樣寫?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后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楹筘敭a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財產的除外)。
婚前財產協議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后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后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甲方(男方):
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號碼:
住址:
鑒于甲乙雙方自愿結婚,并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存款: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
(4)債券: 。
(5)其他財產: 。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機動車: 。
(3)存款: 。
(4)其他財產: 。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婚后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余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后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后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后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后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并書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 。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于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 。
3. 關于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 。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財產一般是屬于在結婚之前就擁有的個人財產,這份財產就算是結婚了,那么另一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分配的,如一方死亡之后,那么婚前財產就變成了遺產,就要看當事人的意愿是怎么立的遺囑,所以,不同的財產分配的方法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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