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通過“假離婚”方式購房的風險
因為職業特性,筆者在工作中會接觸到一些曾經辦理“假離婚”的人士,他們中的有些人通過這種非常規的手段達成了自己的目的,但也有人終“假戲真做”,落得人財兩空。
買房子,在中國是一個人的大事,也是一個家庭的大事。一套房子,承載了中國人太多的情感依托和利害關系,它既是安身之所,也是社會競爭的重要籌碼。對于部分已婚人士而言,可能早已通過父母的幫助或者自己的打拼安置下了自己的“愛巢”,但套房產或限于預算壓力,或由于考慮不周,在婚后可能不能滿足生活所需或者投資增值的要求,甚至在子女出生之后,子女的教育問題都會因為房產的地理位置而難如人意。
這個時候,單純憑借夫妻現有的經濟實力,按照現行的購房政策,可能需要承擔超出負擔能力的高比例首付款、高利率貸款、高比例稅費,這一切都將使人產生退怯之意。但在利益或者孩子教育需求面前,總會有人另辟道路,“假離婚”的想法給他們提供了一種利益大化的可能性。
但是,“假離婚”真的就能利益大化嗎?這里,筆者也要給有這想法的人士提個醒。我曾經對一位“假離婚”的“失敗者”打過這樣一個比方,婚姻被比喻為“圍城”,當你選擇進入了城墻,你便既受城墻的保護,也受城墻的約束,突然有一天你覺得城墻之外有你更想追求的東西,選擇而出,或許你能得到你能得到你想要的,但也有可能外面盜匪四起,當你想往回逃時,原先的圍城大門未必還向你打開。
一、“假離婚”即真離婚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一說,只要領取,便是實實在在結束了婚姻關系。
哪怕男女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僅僅是同居關系,不會有所謂的“事實婚姻關系”一說。這個時候,一旦男女雙方有一方在這段關系中先撒了手,這段關系就不可挽回地終結了,它不再像正常的婚姻那樣經歷離婚冷靜期或者訴訟階段,男女之間曾經的承諾或者信任也無助于改變這感情破碎的境況。
二、“假離婚”后復婚慢
離婚不管是真是假,離婚后想要獲得首套房的購房優惠,仍要等待上一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銀管發[2017]68號通知規定,對于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關于該規定的原因,通知中指出,購房家庭通過離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這既影響了調控政策效果,也容易產生財產糾紛、還款能力下降等問題,增加商業銀行住房信貸風險。
這一規定,增大了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方面,打斷了“假離婚”人士快速復婚的打算,延長了兩性關系的不穩定時間,從離婚到買房,至少得經歷一年以上的時間,哪怕離婚初期,男女雙方依舊具有夫妻之情、夫妻之實,也保不齊哪一方會心生異志。另一方面,離婚后的一年時間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在離婚后一年,如果一方對于當初的離婚協議反悔,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查明具有脅迫、欺詐等情形是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全部或者部分的,但是不可恢復婚姻關系。一旦超過一年時間,就很難再主張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
三、“假離婚”會傷感情
一旦選擇“假離婚”,婚姻的神圣性會遭受或多或少的損傷,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這一行為都可以解讀成:為了利益,我們嘗試一下“離婚”也是沒啥不可以的。哪怕復婚,在雙方的腦海中多了一次“離婚”體驗,在后續的婚姻存續期間,如果雙方偶發一些日常矛盾,前次的離婚體驗或許會成為后續婚姻的啟蒙,將削弱夫妻離婚的畏難心理,增加離婚的沖動可能。
此外,有些事項,不是單一的“假離婚”便可了結的,還會伴隨著與第三人的“假結婚”,在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還有一方與第三人締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四、“假離婚”會真吃虧
很多人為了“假離婚”的便利,對于離婚協議的約定草草了事,約定不明、約定不公的問題時常出現,比如明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卻登記在一人名下,在協議中不加防范地約定“無共同財產”、“無其他財產分割”或者“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等等,均有可能導致名下無財產或者名下財產一方喪失大量合法利益,尤其當離婚超過一年才意識到不對勁時,大概率已經是悔之晚矣。
筆者相信,有“假離婚”需求的人士,家庭財富是相對可觀的,既可能是男女雙方辛苦打拼,也可能是父母用血汗錢鼎力支持,如果因為盲目信任對方,在“假離婚”時簡單隨意地擬定離婚協議,終財富分配的巨大失衡,將會增大感情撕裂的可能。
如果“假離婚”這條道非走不可,那么筆者也建議,把“假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當做真離婚那樣去寫,要兼顧孩子撫養權、財產、債權、債務的分配,哪怕不幸這條道的盡頭是“弄假成真”,至少不會在財產上有更多的損失,可以略加撫慰遭受背叛后的感傷。
文章還是想政治正確地提醒一句,婚姻不易,別讓婚姻冒著“為財死”的風險,小心后人財兩空。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輔庭律師王斌
教育背景
2017年畢業于北京林業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16年通過司法考試。在校期間響應國家號召,參軍入伍,先后榮獲“團嘉獎”及“士兵”稱號。畢業后即入職大型上市國企,擁有三年法律工作經驗,先后參與5起數千萬元合同的談判、10余起超億元合同的評審、20余起訴訟及商事仲裁的爭議解決、2000余份合同的起草與審核,擁有大量的實務經驗,熟悉訴訟流程,擅長調解談判,因工作突出,獲評為公司“員工”,并破格升任法務主管。2020年加入家理團隊,希望未來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
執業經歷
兩年的參軍經歷,讓他具備的執行能力、嚴格的保密意識、良好的攻堅品質;三年的國企工作經驗,讓他具備扎實的專業素養、大量的實務經驗、良好的談判能力。面對當事人的委托,他能夠積極傾聽、主動分析、高效回應、及時反饋,始終以忠誠捍衛當事人利益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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