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一、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剩余破產財產需要按照先償還債權人債務→股東分割財產的分配順序,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二、破產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
從民法意義上說,破產財產必須是債務人享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就會計制度而言,債務人的資產包括所有者權益和負債,所有者權益包括投資者的投資、留在企業內的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其對應的財產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與負債對應的財產,若為金錢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體形態,則應屬于可支配財產。
(二)必須是破產程序終結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
此要件包含兩層含義:
1、以破產申請受理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已經合法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不能列入破產財產的范圍;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利,也屬于破產財產,如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債務人清償的債務,債務人獲得的投資收益等。
(三)必須是可以依破產程序強制清償的財產。
此要件也有兩層含義:
1、這些財產必須是根據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用于清償的財產。已經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除非擔保物權人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否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處理。
2、這些財產依其性質必須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凍結、變賣。對于國家明確規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如支彈藥等。
公司的破產可以是由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之后,派遣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反映公司已經存在很嚴重的負債情況。在破產請求被受理之后,公司不得再與其他的主體建立債務關系,只能從事與財產分割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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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本文將詳細介紹有關非破產的清算的清算程序。
一、公司非破產的清算程序
(一)非破產普通程序
公司解算以后,清算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財產均由董事會負責保管。當清算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會應將公司全部財產及賬簿交由清算組接管,由其開始進行清算活動。
具體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財產
3、接管公司債務
4、設立清算帳戶
5、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6、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為了解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7、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8、處理公司財產
9、清償債務
10、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報告
14、辦理注銷登記
15、追加分配
(二)非破產特別清算
1、特別清算的啟動
公司解散后15日內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行為的,公司股東、債權人可以向公司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地的基層或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特別清算。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可以從公司股東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清算組成員。
3、人民法院的權限
(1)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
(3)特定情況下裁定非破產清算轉為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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