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離婚痛”,這些財產居然都能分?
??成家和立業同樣重要,婚姻家庭的穩定是一個人事業發展的良好基礎,相信很多人都這樣認為。但是,婚姻是一個復雜的事情,誰也不能保證一輩子和同一個人在一起,如果兩個人中途分道揚鑣,如何處理好雙方的感情和財產,則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特別是當夫妻一方是公司高管的情況,如何將婚姻變動對自己事業的影響降到低?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分割?想必都是大家迫切想要了解的!今天來給大家講講,公司高管離婚時,可分的財產到底有哪些?
離婚案件對財產的分割,是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簽訂財產協議的前提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下列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割。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此之外,一方的公積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等,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公司高管離婚時,可以分的財產都有哪些?
公司高管是一個統稱,其中既包含公司的法人、股東、合伙人,也包含管理層的人員,有的人還會有這兩種身份的交叉。因此,除了以上羅列的那些,公司高管離婚還會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
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公司股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只能分割婚后產生的收益。如果是婚后獲得的股權,離婚時可分割股份,或將股份折價,給另一方折價款。
有一種股權容易被忽略,這里需要提醒一下,就是一些企業獎勵員工的內部股。這部分股權因只限于內部流通,離婚訴訟時另一方可能并不知情,也無法提出分割請求,但這部分確實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理應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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