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對方給第三者買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A女士在與丈夫C先生相愛多年,好不容易步入婚姻的殿堂,本來兩個人的生活非常幸福,日子越過越紅火,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兩個人之間的感情趨于平淡,C先生也慢慢有了別的想法,某天,他認識了在高爾夫球場工作的B女士,兩個人很快陷入“熱戀”,后來B女士甚至生下了一個孩子,為了討B女士歡心,C先生給B女士買了一套房。他本以為自己隱瞞的非常好,但紙終究包不住火,A女士偶然得知了丈夫的行為,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不僅要求和丈夫離婚,同時要求B女士返還房產。那么A女士的想法能夠實現嗎?另一方給第三者買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我們要明確的是,對方給第三者買東西是否動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假設C先生有證據證明他給第三者買房的錢是婚前財產,那么這筆前花給誰,怎么花都是男方的自由,與A女士無關,A女士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的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果C先生用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買了東西呢?A女士可以把東西要回來嗎?對此,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有的人認為,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意味著雙方各占有一半的份額,因此,C先生雖然不能動用A女士那部分,但對自己這一半財產還是有決定權的,他給第三者買東西這個贈與行為只是部分無效,第三者可以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A女士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一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這種行為應當全部無效,A女士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財產。還有人認為,錢都給別人了、花出去了就很難要回來了,哪有給別人的東西又要回來的呢,應該不能要求返還了吧。
對于這幾種觀點,您更支持哪一種觀點呢?法律上對此又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簡單來講就是這筆錢是咱們兩個人的,你動這筆錢之前,應該告訴我一聲,我同意了,你才能用,如果你瞞著我私自把錢拿走,那就侵犯了我都權利,無論你把這筆錢給誰了,我都有權要回來。
此外,從道德層面上來講,第三者破壞他人的家庭,本身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如果放任出軌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買東西,而另一方無法要求全部返還,這相當于不僅侵犯了無過錯一方的財產權利,同時還保護了第三者,這顯然不符合普遍的道德標準。因此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第三者都應當全部返還贈與的財物。
那么像案例中這樣,A女士該如何要求第三者返還呢?她該提供哪些證據?
在證據上,A女士需要證明兩個方面:,男方的出資是動用了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男方擅自使用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買了房。A女士可以將男方的銀行卡賬號提供給法院,申請調查男方的銀行流水,如果確定這筆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三者應當返還后,雖然A女士無法在離婚訴訟中直接分割第三者名下的房產,但可以主張追回購房款。
此外,假設A女士丈夫在離婚前給B女士買房,其行為還可能涉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A女士在起訴的時候,可以主張男方依法少分財產,如果法院終認定男方確實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那么A女士在離婚時就可能獲得更多的財產份額。
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第三者都應當全部返還,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對方很可能因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少分甚至不分財產。后提醒一句,婚姻不僅僅是一張結婚證,更是一種責任,雙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有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限制,突破限制擅自處分,終只能自食惡果。只有兩個人都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在婚姻的規則內行事,婚姻才能走的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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