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以收入減少為由拖延支付撫養費,家理律師助女方和孩子爭回百萬錢款
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時,往往會涉及子女撫養費問題。通常來說,關于孩子撫養費的問題,雙方會經過慎重思量后,簽訂協議約定好撫養費的具體數額以及支付方式。但在實際情況中,在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或者經法院判決,已經對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解決完畢的情況下,有些父母可能會因為經濟問題或是發生重大生活變動,想要變更子女撫養費,那么,這種情況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近期,由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霍海燕律師承辦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為我們提供了一份可參考的答案。本案中,袁女士和吳先生就離婚后的撫養費支付問題產生了爭議。原本約定好的撫養費用,在支付幾年后,吳先生卻以個人收入減少、新組建家庭中有新子女要撫養為由拖延支付撫養費。遠在異國的袁女士和孩子,找到了家理律師事務所。家理霍海燕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終幫助我方當事人獲得了滿意的案件結果。
案情簡介
吳先生與袁女士系夫妻關系,2010年兩人結婚,2011年生育一子,吳某一。由于兩人生活摩擦不斷增多,溝通沖突愈來愈多,因此,2016年雙方正式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吳某一由袁女士撫養,因雙方早已規劃送兒子前往美國讀書,故協議約定吳先生以美金的方式按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吳某一高等學校畢業止,具體每月支付吳某一撫養費1.5萬美元,此后撫養費金額逐年增加,每年度每月撫養費增加1000美元,即第二年度每月撫養費1.6萬美元,第三年每月1.7萬美元,以此類推,直到每月撫養費增加至2.5萬美元后不再增加。協議還約定吳某一的學費、醫療費,由吳先生另行支付。離婚當天,吳先生還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負責辦理袁女士與吳某一赴美的手續以及吳某一入學手續等,并承諾吳某一的興趣培訓班費用、旅行費用(因國外教育需要產生)亦由吳先生另行支付。
但自2023年下旬起,吳先生開始逾期支付撫養費用,2024年年初起,吳先生更是不再足額支付撫養費。故個人利益備受損害的吳某一與袁女士找到了家理律師事務所,希望得到可靠專業的法律幫助。
辦案經過
家理律師根據吳某一的實際支出情況進行了核算,并結合吳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協議的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吳某一及袁女士制定了更具可行性的訴訟方案。
考慮到吳某一和袁女士長期生活在國外,家理律師采取了線上溝通、線下搜證的方式,兩邊同時進行,幫助當事人搜集、整理相關證據。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家理律師重點梳理了吳先生的收入情況,包括其過往工作經歷、投資業務及現有資產狀況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其具備支付能力;整理吳某一在美國的生活、學習及醫療等各項費用支出明細,如學費、課程費用、醫療費用及生活開銷等證據,明確其實際需求。
庭審中,家理律師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及承諾書進行深入分析與闡述,強調了其合法性和約束力,并且,家理律師還依據充分的證據和法律規定,有力地反駁了吳先生反訴要求降低撫養費至每月7萬元的主張,并堅決維護吳某一的合法訴求。
案件結果
法院終判決吳先生向吳某一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旅行費及醫療費等費用,并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標準繼續支付后續撫養費,駁回了吳先生的反訴請求。具體為自判決生效起七日內吳先生需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18萬美元及其他費用1300美元;自2025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間,每月支付2.3萬美元撫養費;自2025年8月至2026年7月期間,每月支付2.4萬美元撫養費;自2026年8月起,每月支付2.5萬美元撫養費,至吳某一年滿18周歲止。
家理律說
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支付條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是雙方綜合考慮自身能力和實際情況后,針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離婚事項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安排,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撫養費支付義務。但司法實踐中,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離婚后卻常常以收入降低、組建新家庭的理由主張降低撫養費金額,本案即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由主張降低撫養費的一方充分舉證證明其收入較離婚時明顯惡化,一旦舉證不足將面臨訴求被駁回的不利后果。而子女一方亦可收集反駁證據提交法院,比如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實際收入證據、名下資產情況等與其經濟承受能力直接相關的證據。
本案中,吳先生從事投資行業,并主要進行公司股權投資、股票投資,但其提交的收入證據僅其投資的其中一家公司因違規未能上市的材料、個人所得稅記錄、名下其中一個證券賬戶的股票對賬單【且該股票系家理律師通過網絡查詢相關新聞、證券網站收集到股票信息作為補充證據提交法院后,吳先生才向法院提交該股票的對賬單】,卻對其名下投資的其余十幾家公司(投資總額6000余萬元)投資收益情況未舉證證明,庭審時吳先生亦認可其名下在上海有多套房產。在此情形下,吳先生的舉證責任顯然沒有完成,加之家理律師指導袁女士收集了吳某一在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花銷證據,故案件終得以勝訴,法院支持了吳某一的撫養費支付請求,駁回了吳先生降低撫養費金額的反訴請求。
由此可以看出,對父或母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情形,出于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法院對于要求降低撫養費一方的舉證責任審查相對嚴格,一旦舉證不足、不充分,法院通常不會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家理律師霍海燕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復雜的涉外撫養糾紛中,成功維護了當事人吳某一的合法權益。通過嚴謹的證據收集和有力的庭審辯論,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合理的撫養費及相關費用支付。這也提醒當事人在面對類似糾紛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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