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揚言必須離婚,助妻子挽救瀕臨破碎的家庭
原告:王先生
被告:張女士
被告律師:盧靜律師、劉盈律師
案情簡介:
2009年,王先生與張女士因同事關系相識,2010年1月份,兩人確認戀愛關系,同年10月登記結婚。
2011年10月,二人生育大女兒王某一,2017年12月,二人生育二兒子王某二。原本是擁有幸福生活的四口之家,卻因第三者的出現產生了婚姻危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先生與第三者李相戀,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
2019年10月,王先生次起訴要求與張女士離婚,張女士知曉后悲痛不已,自己辛苦經營家庭,照顧父母、子女,沒有換來預期的理解與感激,而是換來丈夫對婚姻的背叛。但因念及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孩子不能沒有父親,張女士選擇不同意離婚。王先生撤訴。
2020年,王先生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表示堅決要求和張女士離婚。
辦案經過:
委托家理后,張女士在次見盧靜律師時仍然表達了自己不希望離婚、給孩子一個完整家庭的樸素想法。盧靜律師表示完全理解張女士的心情,張女士的小兒子還小,雙方的經濟條件也不好,倘若沒有了爸爸的照顧和關愛,對于兩個孩子來說實在是一件殘忍的事。
但此次起訴已是王先生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其離婚態度很是堅決,加之自2019年10月,王先生已經搬離家中,與第三者一起生活,雙方分居已一年有余,判決離婚的概率很大。
在訴訟過程中,為幫助我方張女士爭取利益大化,盧靜律師做好了兩手準備。一是堅持我方張女士的意愿,向法官表達不同意離婚的意見;二是準備好證據材料,如果法官傾向于判決離婚,則舉證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對張女士予以傾斜,舉證孩子與張女士一起生活的視頻、照片等證據材料,為爭奪撫養權做好準備。
盧靜律師深知,對于張女士而言,一個完整的家庭遠比財產更加重要。所以,在訴訟過程中,盧律師寓情于法,多次與法官溝通,說明以下幾點:一、雙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二人自由戀愛,生育兩個孩子,一直相濡以沫,努力為家庭奮斗;二、婚后生活雖有一些矛盾和問題,但不存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形;三、自王先生次起訴離婚后,雙方還一直保持著溝通;四、結婚十年來,張女士全心全意地照顧家庭、孩子、公公婆婆,盡心承擔一個妻子、母親、兒媳的責任;五、自從王先生離家后,大女兒的情緒極不穩定,經常尋找爸爸,孩子尚在幼時,難以承受家庭破碎的打擊;六、王先生的父母均希望王先生回歸家庭,不同意王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并向法官表達了堅決不同意兒子離婚的意愿。
法官考慮了我方答辯意見,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尚有緩和的余地,判決不予支持王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王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
家理律說:
從法律上來說,這個案件并不復雜,張女士的訴求僅僅是要求不離婚,但王先生已經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依然存在很大的敗訴風險,張女士的訴求可能無法實現。
本案在盧靜律師的不懈努力下,取得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離婚訴訟請求的結果,有幾點經驗值得借鑒。
一、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如張女士起訴離婚,可以以此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張離婚的依據。但本案中張女士拒絕離婚,應主張雙方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上述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紙結婚證確定的婚姻關系雖然連接的是夫妻雙方,但產生的羈絆絕不僅僅是夫妻二人,還有兒女、雙方父母、兩個家庭的緊密相連。當夫妻中的一人想要切斷這種聯系,我們不僅可以從夫妻感情的角度出發,還可以從孩子與父母的感情、長輩對小輩穩定生活的期許出發,盡力維護家庭的完整與和諧。
本案中,王先生堅決的離婚態度固然會影響法官對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但通過向法官示明張女士維護家庭的決心、孩子對于爸爸媽媽和諧幸福的渴望、王先生父母對于兒子穩定的家庭生活的期許,家理律師終說服法官認定雙方婚姻關系仍有緩和的余地,給予彼此一個機會。
案外說法: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漫長,當“保鮮期”過去,婚姻生活可能不會像戀愛時那樣甜蜜?;橐鍪菍崒嵲谠诘牟衩子望}醬醋茶,雙方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彼此理解,相互關心照顧,保持和諧的夫妻關系。
婚后一方出軌的情況屢見不鮮,當一方出現僭越的行為,打破穩定的夫妻關系,如能通過雙方的努力,重新找回平等和諧的幸福生活,自然是皆大歡喜。但如果一方堅決改變現有的婚姻關系,另一方也不要忘記可以采用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法律堅持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在法院判決時會根據財產情況,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另一方面,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后我們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抵擋住誘惑,每一對夫妻都能白頭到老,在陷入情感泥淖的時候,都有法律為正義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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