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簽訂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什么?
在夫妻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就離婚的各種事宜,比如說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協商一致,然后簽訂一份書面的離婚協議,然后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行了。但是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有的協議是無效的,為了避免出現無效離婚協議,下面婚姻律師為您專業指導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簽訂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
1、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約定之類的協議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之類的協議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夫妻為了避免以后出現矛盾而約定各種協議,包括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但是有時約定的協議是白費的。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什么?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答案是否定的。
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于簽訂了無效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就等于廢紙一張,是需要重新簽訂一份合法的離婚協議的。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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