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離婚保險如何分配
一、離婚保險如何分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不安全感越來越重,保障意識也越來越強,所以商業保險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F今投資渠道的豐富,商業保險在保障的基礎上更多的承載了投資的功能,表現在儲蓄型、分紅型保險。商業保險是相對于社會保險的,主要包括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而財產保險主要為短期保險,一般不會超過一年,而且保險費也不會太高。
家庭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機動車責任保險,通常也是每年繳費。而在離婚案件中價值較大而且爭議多的就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其中人壽保險時間長,保險費數額大,現金價值也大,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也是這部分。但有些人壽保險不是單純名為人壽保險,也可能是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附加分紅型的人壽保險等等。本文主要談的也是人壽保險。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投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但是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應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屬于受益人的。在與保險公司建立起保險合同關系以后,保險費則轉化為保險的現金價值?,F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虮kU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的,受益人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人壽保險保單,在離婚時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退保和變更投保人。
1、辦理退保后分割現金
辦理退保,即提前解除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扣除相關費用,其實是很不劃算的。如果是投保的時間較短,退保后返還的現金可能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是損失。由于退保是投保人的權利,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投保的一方要求退保,另一方不愿意退保,希望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則可以采取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種。但是離婚后相應的身份關系消滅,則保險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為被保險人的另一方同意,則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后,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另外一方。當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則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一半。
二、離婚保險分割糾紛如何解決
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
(一)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
(二)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受益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
保險也可以說是現在婚姻家庭中一筆不菲的財產了,于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會做出分割。此時分割保險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退保和變更投保人。一般在退保之后,離婚夫妻可以就退還的保險費用實際進行分割。若是變更投保人的話,那么就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夫妻辦離婚保險如何分配的法律知識。
離婚協儀一方放棄財產怎么辦?
雙方離婚時,關于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關系的,應該區別對待。
,雙方離婚時,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該歸屬于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按照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币虼耍绻銈冸p方就重新分割財產無法協商解決,可以起訴處理。
對于離婚協議當中一方放棄財產的行為,所實行的是自愿原則。如果對于放棄財產在一年之內反悔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必須擁有財產訂立時的證據,超過一年的情況則沒辦法進行上訴反悔。對于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所實行的是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原則。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