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就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買房與結婚,是人生中的兩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大的一比開支,另一件代表著進入全新的人生階段。而房產和婚姻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既是婚前博得丈母娘青睞的必備利器,也是離婚時財產糾紛的重要對象,甚至有夫妻因爭奪財產而反目成仇。那么,婚前買的房就一定是個人財產嗎?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下。
房產分割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針對不同情形進行不同分析: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并還清全部貸款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后方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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