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要給到什么時候呢?孩子成年以后,上了大學,還能要撫養費嗎?
前面我們說過,父母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所以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該支付撫養費,那么問題來了,撫養費要給到什么時候呢?孩子成年以后,上了大學,還能要撫養費嗎?
小李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問題,他小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父親每個月給他三百塊的撫養費,后來,小李考上了大學,可是父親卻因為他已經18歲,不再支付撫養費,于是小李起訴到法院,說自己仍在大學就讀,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要求父親繼續給付撫養費。那么小李的訴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這就涉及到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問題,有人認為孩子上了大學,就已經成年了,父母不再具有撫養的義務,這撫養費,給是情分,不給是本分,不能強制要求。但也有人認為,孩子雖然成年了,但他還在求學階段,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而且每年都要交一筆學費,自己根本負擔不起,父母還是應該給撫養費的。那么到底應不應該給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所以如果子女想要求父母給撫養費,要么未成年,要么就是成年以后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那可能有人會問,孩子還在上大學,這不就是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嗎?法律上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通常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沒有勞動能力,或者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比如,孩子身體有殘疾無法工作,或者工作收入特別低不足以維持日常開支。二是仍然在校就讀的,但這里指的是高中及以下的學歷教育,大學并不在范圍內。三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如果孩子已經上大學了,身體又比較健康,在這種情況下,并不屬于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不能獨立生活,兩者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成年子女據此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難度。
但是,如果雙方對撫養費支付期限另有約定,就應該按照約定處理,不限制于十八周歲的法律規定。例如,父母雙方在協議離婚中明確約定支付撫養費到大學畢業,那么父母就都應該按照約定去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除此之外,在實踐辦案過程中,法官在考慮法律的同時也會考慮風俗情理,這往往也可以成為調解或溝通的突破口。
在法律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截止到子女成年,而在法律之外,大學是子女邁向社會的過渡和自身成長成熟的關鍵時期,也希望在這個特殊階段,父母可以多一些溝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讓孩子一生一次的大學生活美好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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