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出資買房,憑什么離婚時妻子能分到70%房產份額?
婚后,夫妻共同出資買房,償還貸款,房產證上還寫著兩個人的名字,這房子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離婚的時候,這房子一定是夫妻雙方平分嗎?
我們都知道,過錯會影響夫妻財產的分配比例,但是家理律所近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里,婚后共同出資買房,共同還貸,共同署名,丈夫沒有法定過錯,可后法院支持了我們這方的主張,判決妻子可分得70%的房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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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蒙與小剛經人介紹認識,兩人一見鐘情,相戀一年進入婚姻的殿堂。蒙蒙家境較好,婚前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兩人結婚時沒有打算新買房。蒙蒙懷孕后,夫妻開始操心其孩子讀書的事,兩人決定共同購買一套學區房,蒙蒙將婚前的房屋出售拿出100萬,小剛拿出婚前存款45萬,雙方共同支付首付,小剛辦理房屋按揭貸款。婚姻剛開始都是甜甜蜜蜜的,但是當愛情進入柴米油鹽、雞零狗碎的現實生活時,考驗夫妻莫過于男人的貧窮與女人的年老色衰,婚前的山盟海誓變成婚后的一地雞毛。
蒙蒙懷孕期間,小剛開始頻繁地“加班”晚歸。直到某一天,蒙蒙在小剛的手機上看到陌生女人的曖昧微信,蒙蒙讓小剛寫下書面保證不要沾花惹草。孩子呱呱墜地,小剛更是對孩子和蒙蒙不聞不問,甚至夜不歸宿。蒙蒙雖然日子過得比較憋屈,但將生活重心轉移到孩子身上,同時也為了年幼的孩子考慮,選擇默默忍受。
可是,小剛終還是起訴離婚,他認為房本有自己的名字,房本上寫著“共同共有”,自己也沒有干什么出格的事情,那房屋一人一半分割,以后各走各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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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并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懸念。大多數人認為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本上雖然沒有登記各50%,但一般應是平均分割。終,法院判決認定蒙蒙獲得房屋70%的產權,小剛獲得30%的產權。小剛于一審判決下來之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小剛與同事之間的曖昧并不構成《婚姻法》中所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過錯,不屬于房屋產權應當少分的情形。那么,法官的判決依據是什么呢?為什么小剛只分得了30%呢?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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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審查購買訟爭房屋資金來源不難發現,蒙蒙出資的100萬元系其出售婚前個人房屋所得的變現款,小剛出資45萬元系其個人婚前存款,不是兩人共同存款或婚后收入,也不是通過繼承或受贈與等非勞動所得的其他財產。
據民法原理,貨幣形式和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轉化并不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小剛用工資收入支付房貸,房貸資金來源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蒙蒙與小剛雖系在婚后購買的訟爭房屋,但房屋的部分房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他們各自所有的錢款,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房屋出資比例又是如何計算呢?
首先看房屋首付款,各自出資部分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存續期間的性質轉化而混同,比如蒙蒙出的100萬,小剛出的45萬計算各自出資金額。再看婚后由小剛已支付房屋貸款系婚后共同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出資,原則一人一半,那么這部分已還房屋貸款除以二計算各自出資的金額。房屋貸款由小剛辦理,剩余應還房貸屬于夫妻共同出資部分,一人一半,那么這部分剩余房屋貸款金額除以二計算各自出資的金額,銀行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是雙方在分割財產完畢后同時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所以,蒙蒙與小剛分割房屋比例計算方式為:(個人財產部分+婚后已還貸款的一半+婚后剩余貸款的一半)/房屋總價。
第三,房屋應當判歸誰,如何計算折價款?
法官考慮到孩子未來上學,蒙蒙和孩子實際居住,以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將房屋判給了蒙蒙,由蒙蒙支付剩余貸款,那蒙蒙需要向小剛支付多少折價款?房屋現值×小剛的房屋比例即算出小剛分得的房產價值,雙方應共同承擔房屋的銀行貸款,蒙蒙在支付小剛折價款時需要扣除剩余房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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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物,通常情況下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分割時,還需要充分考慮一方或者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價值在婚后新購買房產的價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例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個人婚前房產婚后變賣,雙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新的房產,離婚時應考慮婚前房產變賣價款在新購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予以公平合理地分割,所以,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以按出資比例分割為例外,當然法官在考慮出資的同時也會綜合考慮其他因素比如家庭貢獻度、一方是否有過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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