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放棄財產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一、夫妻放棄財產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1、妻放棄財產公證書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系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2、《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3、《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4、《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另外,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托書,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消除受托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托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托人根據委托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自愿放棄財產分配是合法的嗎?
離婚自愿放棄財產分配是合法的。夫妻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意愿放棄所有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公證書原本就是由公證機構在經過嚴謹的審查之后,給當事人出具的一種具有法律保障力的證明,有些人當初之所以甘愿放棄財產,基本上都是在感情特別要好的情況下想都不想就做出了這種決定,可公證書的撤銷不以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除非能證明受到了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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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儀一方放棄財產怎么辦?
雙方離婚時,關于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關系的,應該區別對待。
,雙方離婚時,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該歸屬于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按照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币虼?,如果你們雙方就重新分割財產無法協商解決,可以起訴處理。
對于離婚協議當中一方放棄財產的行為,所實行的是自愿原則。如果對于放棄財產在一年之內反悔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必須擁有財產訂立時的證據,超過一年的情況則沒辦法進行上訴反悔。對于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所實行的是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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