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都有哪些的錯誤觀點?
每天都會有不同的朋友私信家理,有些只是純粹想要找個樹洞說話,有些則是詢問生涯、感情、工作規劃的問題,有些則是與家理的業務有關,也就是訴訟。這些訴訟問題里,有許多萬年考題,而且充滿誤解。那么離婚時,都有哪些的錯誤觀點?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1.先生如果外面欠債,不離婚就得要一起承擔。
這是先生想要跟太太離婚時,常見的“借口”,通常都是這樣的,先生會告訴太太,外面欠了很多錢,債主會來吧。只有假離婚才能解決。太太擔心害怕之余,立刻同意假離婚,后就變成真離婚了。三個月后,孩子別人的、房子別人的,前夫結婚了。
婚姻關系存續中,各自負債各自處理,除非當保證人,否則不會有夫債妻還這種事。如果當了保證人,離婚也沒用。
2.分居滿三年以后,就可以離婚了。
這種說法不一定正確,主動離家的人,如果沒有原因理由不告而別,法院很難同意離婚。除非兩個人分居得夠久,而且平常都不聯絡,至于多久,十年以上或許有機會。如果是“被”離家的那個人,而且平常都不聯系,三年,夠了。
3.夫妻離婚以后,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不用付錢養小孩。
當然不是。沒監護權,一樣要養小孩,除非對方大方的豁免這項義務??墒莿e忘了,要求爸媽扶養的權利歸屬孩子,就算有監護權的一方決定不要錢,往后孩子還是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要求沒監護權的人給錢。
4.沒錢、沒工作,就爭取不到監護權。
并不是。法院判斷監護權給誰的標準,在于孩子的佳利益。孩子需要的是陪伴、愛與關心。只要不是負債累累,但是跟孩子有親密關系,就有很大的機會取得監護權。至于有錢的那個人,給錢照顧就好。監護權跟財產,并沒有直接關系,頂多只是參考的因素之一而已。
5.孩子年紀越小,監護權就越有可能判給媽媽。
有人稱這種說法叫做“幼年從母原則”,原則上沒有錯。但是法院更重視“變動小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是住在婆家,即便小孩年紀小,為了盡量不變動孩子的環境,而且婆婆應該也跟孩子很親密,判給婆婆的機會還是很高(咦),所以女生們盡量不要住婆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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