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通常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求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孩子的撫養問題;二是財產的分割。今天,來跟大家講講孩子的撫養問題。
撫養權是父母對于子女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離婚后,夫妻一方確定孩子與誰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孩子日常生活的一項權利,當然也是一項義務。撫養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對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能夠協議的,可以協議處理,不能協議,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孩子年齡判斷: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孩子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或者孩子十周歲以上未對于跟誰生活發表意見的,法官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條件,進行判決。
通常來說,在原被告雙方條件都可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的情況下,法院會了解平時孩子跟誰一起生活,即認定孩子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將撫養權判給這一方。如果孩子與原被告雙方一同居住的情形,法院會綜合考慮,外祖(祖)父母哪方平時照顧較多,是否有能力協助照顧,以及雙方的條件進行綜合判定。
撫養權及撫養費的判決一旦生效,雙方均要按照判決執行。但是,孩子的撫養應以孩子的利益大化為原則,因此撫養權及撫養費不是一成不變的,男女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撫養權進行變更,也可以單獨就撫養費數額進行調整。
撫養費數額,根據一方收入水平的變化,結合孩子教育生活開銷可以要求提高或降低,咱們在此不議。
那么,什么情況下撫養權可以變更呢?
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雙方協議,同意將撫養權從一方變更到另一方,另一種方式則是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變更,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變更撫養關系相對來說比較困難。
鑒于頻繁變更撫養關系對孩子成長不利,以及離婚協議中對于撫養權的約定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等因素,法院在變更撫養關系的問題上比較謹慎和保守,在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時比較嚴格。例如從(2017)鄂0106民初6984號案件、(2016)寧0122民初字1425號、(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83號等因撫養方存在惡習,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撫養方只是有吸毒史、史,但原告并不能舉證證明現在撫養方仍舊有上述惡習的話,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變更撫養關系的訴求。
總的來說,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問題時越來越注重孩子的利益,而不是父母的需求,這一點尤其需要引起涉及撫養糾紛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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