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019-12-13 21:53:20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248
本案要旨: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審理法院:遼寧省遼陽市弓長嶺區人民法院
來源: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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