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凈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劉女士與李先生于2017年6月5日登記結婚,在婚后,劉女士發現李先生有,兩人多次吵架,后來經雙方家人調解,兩人仍然沒有和好,劉女士要求離婚,并要求李先生凈身出戶。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李先生同意將財產全部給女方。
在這個案例中,李先生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所有的財產都給女方,實質上李先生就是屬于咱們經常說的“凈身出戶”了。
這個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嗎?夫妻雙方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案例中李先生作為出軌的一方愿意放棄所有財產,甚至是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劉女士作為補償,這個約定法律是支持的。
但是這種無償贈予的約定必須出于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脅迫或欺詐的情形下簽訂的,則是屬于無效約定,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
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經法院審理,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
北京離婚律師整理相關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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